《墨子》 一书, 包含了丰富的逻辑思想,特别是《墨辩》6篇 (《墨经》4篇和 《大取》、《小取》2篇),系统阐发了墨家的逻辑学说。在先秦思想史乃至中国古代 思想史上独树一帜,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墨子的逻辑学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墨子逻辑的宗旨 关于研究、 阐发逻辑的宗旨, 墨子认为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墨子·小取》)意思是说,通过研究辩学(即逻辑学)的形式、规律和方法,为人们 提供正确认识世界的工具,为辩者提供百家争鸣的武器。在墨子看来,世界既然是可 以认识的,那么人世间就可以发现和规定是非标准,人们之间的辩论就不是无益的, 而是总会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时候。 从《墨子》一书看,墨子逻辑的视野和应用范围十分广阔,而其主体部分,是讨 论语词、概念和范畴,语句和判断,思维规律,推理、证明、反驳诸方面的问题。 二、论语词、概念和范畴 语词、概念和范畴,在《墨经》中叫做“名”。《墨经》精研了名的性质、作用 和种类,列举并解析了上百个科学范畴的定义与分类,在逻辑学的概念论上做出了重 要贡献。 (一)关于“名”的性质和作用 《小取》 说, “以名举实”。《经上》31、32说:“举,拟实也。”“言,出 举也。”这是说,“名”的主要作用是列举事实。列举、模拟、摹略,是人的意识对 外界事物的认识作用,其实质是概念、范畴的抽象、概括作用。这种抽象、概括作用, 需要通过语言来实现,所以说“言,出举也”。 《大取》说:“名,实名。实不必名。”即名称是实体的名称,而有实体不一定 有名称,这是最明显的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墨子从事物、语言和意义三者关系上说明 了“名”的性质和作用,而“名”(语词、概念、范畴)又是语言的构成因素,所以墨 家逻辑的研究就从概念论开始。 (二)“名”的种类 1.兼名和体名:集合和元素概念 集合元素的关系问题,在古代曾引起人们的困惑和惊异,名家公孙龙等人把两者 混为一谈,在逻辑上进行诡辩。 《墨经》把集合概念称为“兼名”,元素概念称为“体名”,比如牛马是“兼名”, 牛、 马各为“体名” 。《墨经》进一步指出:“区物一体也。说在俱一、惟是。” (《墨子·经下13》) “俱一若牛马四足,惟是当牛马”(《墨子·经说下13》) 。也 就是说,事物都可区分为一些大大小小的集合,他们都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即元素 的各个独立性和集合的唯一整体性。以“牛马”为例,如说“牛马四足”,指的是牛 是四足,马四足,这一“四足”的性质是从牛马的非集合的即类的意义上说的,即牛 和马两个元素各有四足;而不是从集合意义上说牛马两个元素仅有四足。“惟是”如 说“牛马”的集合,则是说由“牛”、“马”两个元素构成的“牛马”,牛是牛,马 是马,牛马是牛马,用公式表示,即A=A,B=B,AB=AB。 2.以形貌命者和不可以形貌命者:实体、属性和关系概念 《大取》说:“以形貌命者,必知是之某也,焉知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虽不 知是之某也,知某可也。” “以形貌命者”,指实体概念或具体概念,它是以事物的形态、状貌命名,如山、 丘、室、庙等,其特点是一定要知道它指谓的那种对象(实体),才能了解它。 “不可以形貌命者”是指那些抽象概念,它不是以事物的形态、状貌命名,而是 指谓事物的属性和关系。因此抽象概念又分为属性概念和关系概念两种。 属性概念带有绝对性,它不依赖于跟别的事物相比较,而本身就是如此。如说这 块石头是“白”的,“白”的性质是石头本身具有的,“白”色渗透在石头的每个颗 粒中。关系概念则带有相对而言性,它必须依赖于跟别的事物相比较,才是如此。如 说这块石头是“大”的,这是由于有一块小石头作为参照物才可以这样说。如果把这 块石头砸碎,就不一定能说每小块石头仍是“大”的。 3.达、类、私:范畴、普遍概念、单独概念 《经上78》说:“名,达、类、私”。《经说上78》说:“物,达也,有实必待 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达名”是外延最大的普遍概念,即最高层次的概念,相当于范畴,如“物”是 一个哲学范畴,它同“实体”范畴一样大。“类名”是一般普遍概念,或叫类概念。 类名可根据外延大小配成一定序列,如“四足”、“兽”、“马”,它们是外延越来 越小的类概念,四足动物包括兽,兽类包括马。私名则是外延最小的单独概念,它反 映的则是一个特定的个体,比如“臧”就是一个叫“臧”的男仆。 墨子的达、 类、 私这三种名称,恰巧与一般、特殊、个别这三种实体相对应。 《墨经》以此为基础,初步制定了一个囊括各门科学的范畴体系。 4.《墨经》的范畴体系 广义《墨经》定义了众多的科学范畴。仅就《经上》而言,可以说是墨家的范畴 篇,其中从“故”到“正”共百条,或用定义,或用分类,从内涵或外延上规定了上 百个各门科学的范畴。 关于世界观方面的范畴有:物(物质)、实(实体);久(时间)、宇(空间);有穷、 无穷;损益(增加或减少,量变);化(变化、质变);法(规律)。 关于认识论的范畴有知(知识)、见(观察)、讹(错误)。 关于政治学的范畴有功、罪、赏、罚、诽(批评)、誉(表扬)等。 关于伦理学的范畴有仁、义、礼、忠、孝、勇、利、害等。 关于物理学的范畴有动(运动)、止(静止)、力等。 关于数学范畴有方、圆、平、直、中、厚、倍等。 关于逻辑学的范畴有名、言、说、辩、类、故、且(将来时或现在时模态词)、尽 (全称量词)、服(说服)、止(反驳)、正(真理)等。 可见,《墨经》中有一个独特的范畴王国,这些范畴各有专门与独特的规定,至 今仍不失其重要的科学价值。 三、论语句和判断 墨子在他的著作中讨论了语句和判断的关系与真假,以及判断的种类等问题,不 乏精辟之见。 (一)语句、判断和实际的关系与真假 关于语句和判断的关系,《墨经》指出,语句是用来表达判断的;说出语句,是 口部的正常功能;用语句表达判断,是人心的思考辨别作用;听别人说话,是耳部的 正常功能,根据听到的别人所说的语句而把握其中的判断,是人心的审察分析作用。 这里准确地表达了语句和判断的关系。 墨子认为,语句、判断不仅有肯定与否定之分别,而且还有真假的不同:凡是语 句、判断中的断定(肯定、否定)符合实际,叫做“当”或“是”,也就是“真”;否 则,即是“不当”、“非”,也就是“假”。 墨子在涉及到言(语句)、意(判断)和实际三者的关系上,除要求人们的判断符合 实际之外,还要求语句符合判断,即既信且当,而不要信而不当,更不能既不信也不 当。准确地表达判断,抒发思想,而力避辞不达意,言意相离,随口乱说,这本身就 是墨子逻辑学的宗旨。 (二)判断的种类 《墨经》研究了各种判断的性质、特点和表达方式。 1.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 《经上42》说:“尽,莫不尽然也。”“尽”为全称量词,在一个论域里,没有 不是如此的,等值于全都如此,即所有S都是P,这是全称判断。 《小取》 说: “或也者,不尽也。”“或”是特称量词,它的定义是“不尽”, 即不是全部。用公式表示:有的S是P,或有的S不是P。 例如,两个点相交,二者完全重合,那么这就是全称肯定判断。如果一根直线与 一个点相交,从点这一方面说是完全重合,从直线这一方面说是不完全重合。有的是 完全重合,即特称肯定判断;有的不是完全重合,即特称否定判断。 2.假言判断 《小取》说:“假者,今不然也。”假设是表示一个与当前事实不符合的假定、 设想。以这个假设为条件,可以引申出一定结果。那么断定这种条件和结果之间关系 的判断,就称为假言判断。产生一定结果的条件通常叫做原因,《墨经》叫做“故”。 《经说上1》 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小故”相当于必要条 件,“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是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关系的公式,即 有p不一定有q, 无p一定无q;如果p那么q或者非q,如果非p则非q。“大故”相当于 充分必要条件,“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是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关 系的公式,即有p一定有q,无p一定没有q;如果p则q,如果非p则非q。 必要条件可称为“体因”,往往由基于必要条件(体因),可以复合成充分必要条 件,即“兼因”。以“见之成见”(看东西看见了)为例: (1)只有对象确实存在,才能看见对象(体因一); (2)只有对象与人目有适当距离,才能看见对象(体因二); (3)只有光线合适,才能看见对象(体因三); (4)只有人目视力正常,才能看见对象(体因四)。 如果上述四个必要条件(体因)都具备了,那么就构成了人目看见对象的充分必要 条件(兼因)。 3.模态判断 《墨经》用时间模态词“且”和“已”表述三种时间观念:一是在事物发生之前 用“且”,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将”、“将要”,表将来时态;二是在事物发生过程 中也用“且”,相当于现代汉语的“正在”、“刚刚”,表现在时态;三是事物发生 后用“已”,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已经”,表过去时态。 (1)实然判断(过去时与现在时模态) 《经下149》说:“无不必待有,说在所谓。” 《经下161》说:“可无也,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 《经说下149》说:“若无马,则有之而后无。无天陷,则无之而无。” 《墨经》认为,一件事情可以是无(无不必待有),但一旦有了(发生了),就不能 把它从历史上抹掉(有之而不可去),因为它确实曾经发生过。“无”并不以“有”为 必要条件,这里就看你说的是哪种“无”。如说“我现在无马了”,这是指过去曾经 有马,而后来无马了。又如说“没有天陷(天塌下来)”,是指从来就没有天塌这回事。 (2)或然判断(将来时模态) 在一个事物过程发生之前而判定它有可能发生,使用将来时模态词“且”。 《小取》说:“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这里是说,即将入井,仅表示一种“入井”的可能性(或然性),它不等于“入井” (现实性);但是采取措施阻止“入井”的可能性,那么“入井”的现实性也不会出现。 (3)必然判断(全时间性模态) 必然判断带有必然模态词“必”。《墨经》指出必然判断的论域如果涉及一类事 物,则带有全称性和全时间性,即贯串于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时态。用公式表示就 是: ①所有S必然P→所有S是P→并非有S不是P ②有S不是P→并非所有S是P→并非所有S必然P 四、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墨子对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都有所论及。 1.同一律 《经说下168》 说:“正名者:彼彼此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这里 “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和“彼此止于彼此”,就是谈语词、概念的同一律,实 际上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彼彼、此此与彼此同,是指“彼”、“此”和彼此都要遵 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用公式表示就是A=A,B=B,AB=AB;即牛=牛,马=马,牛马=牛 马。 2.矛盾律 矛盾律在形式逻辑中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律,它是归谬式反驳方法的核心。《墨 经》明确表述了矛盾律,并有精确熟练的运用。 墨子首先发现和应用“悖“(自相矛盾)的概念,来揭露论敌违反矛盾律的错误, 并逐步把矛盾应用于反驳,总结出归谬式的类比推理法。 墨子说:“世俗之君子,贫而谓之富则怒,无义而谓之有义则喜,岂不悖哉?” (《墨子·耕柱》) 墨子常用比喻, 形象地说明论敌自相矛盾的荒谬性和不合理性。 比如“命人包 而去其冠”(叫人包裹头发又要人把包头发的帽子取下) 、“禁耕求获”(制止耕种又 想求取收获粮食) 、“负剑求寿”(把利剑的刃放在脖子上求得长寿)以及“少见黑曰 黑,多见黑曰白”。 3.排中律 排中律与矛盾律关系密切,二者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矛盾律断定矛盾判断不能 同真,必有一假;排中律则是断定矛盾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墨子在发现矛盾判断“不俱当,必或不当”(矛盾律)的同时,也发现了“不可两 不可” ,必有一“当”的真值规律,即排中律的规定。他在《经说下167》指出,说 “牛马非牛也可”、“牛马牛也可”,这就是矛盾两可,自相矛盾,而说“牛马非牛 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这种矛盾“两不可”,就是违反排中律。墨家认为,合乎 逻辑的结论应当是矛盾着的两个判断的分析和取舍,“或可或不可”。 五、论推理、证明和反驳 推理、证明和反驳,《墨经》统称之为“说”。墨子研究了“说”的实质、方式 和规则。 (一)什么是“说” “说”的本意是说明、解释。《小取》定义说:“以说出故”。“说”的实质是 揭示一个“辞”(即推理的结论和论证的前提)所以成立的理由、根据。 (二)“说”的方式 《墨经》讨论了“说”的多种形式。 1.譬:譬喻式的类比推论 《小取》对“譬”定义是“举他物而以明之也”,即列举另一事物来说明这一事 物。这相当于类比推理。如《公孟》:“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 犹无鱼而为鱼罟也。” 2.侔:不同语言表达式的类比推论 《小取》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孙诒让注说:“侔,齐等也。”由此 可见,“侔”就是根据某种语言表达方式而进行的类比推论。墨子共列举出五种侔式 推论: (1)是而然侔式推论 一命题为肯定, 在此命题主、谓项前附加同一成分后,仍为肯定。公式为S=P, 并且QS=QP。如“白马是马”,在“白马”和“马”前分别附加“乘”这一动作成分, 则变成:“乘白马是乘马”。 (2)是而不然侔式推论 一命题为肯定,在此命题主、谓项之前附加同一成分后,变为否定。如《小取》 说: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意思是说,获得双亲是人, 获侍奉 双亲,却不是为双亲当奴仆。用公式表示:S=P,并且QS≠QP。 (3)不是而然侔式推论 甲词不等于乙词,但在甲乙二词上附加同一成分,构成新的复合概念,意思则相 等。 《小取》 说: “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意思是“将要出 门”,不等于“出门”,而采取措施阻止“将要出门”,却可以说是“阻止出门”。 用公式表达,S≠P,并且QS=QP。 (4)一周而一不周侔式推论 一个词语有时遍及所有对象, 有时不遍及所有对象。公式表达为:AB有时遍及B 各分子,有时相反。《小取》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 不爱人。”其意是说,只有“爱”遍及所有的人,才算“爱人”;“不爱”则不必遍 及所有人,只要不爱一个人,就算作“不爱人”。 (5)一是而一非侔式推论 两个词句结构,用一种内容代入时二者相等,而用另一种内容代入时则不相等。 用公式表示:f(A)=g(A),并且f(B)≠g(B),《小取》举例说:“之马之目眇,则谓之 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即这个马眼瞎,可说这个马瞎;如果这个马的 眼睛大,却不能说这个马大。 3.援:以对方主张为前提的类比推理 《小取》认为,“援”就是援引对方的主张,作为类比推论的前提,以引申出自 己同样的主张。换言之,你若赞成“彼”,我就可以援引你所赞成的“彼”,来类比 论证我所赞成的“此”。例如:彼:“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此:“且夭,非夭也;寿且夭,寿夭也。” 4.推:归谬式的类比推论 《小取》定义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 是辩论中常用的一种反驳方式,其特点是以对方所不赞同的论点,跟对方所赞同的论 点是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所不取,用逻辑的力量迫使对方改变态度, 变“不取”为“取”,从而达到在辩论中说服对方的目的。 墨子在论证“尚贤”学说时,指出现在王公大人杀一牛羊,必索良宰;做衣裳必 索良工;治疲马必索良医,可见他们是知道尚贤使能的,但是王公大人对于治理国家 大事,却不知道尚贤使能,这难道正常吗? “推”这种反驳方式,应看作是类比推论和归谬法反驳方式的结合:就两件事情、 两个论点相同、相似引出结论而言,是类比推理;就揭示两件事情、两个论点本属同 类,但对方一为赞同,一为反对而言,就是归谬式。在论辩中,“推”这种反驳方式 是非常有力的,常把论敌逼到自相矛盾、无言以对的难堪境地。 (三)“说”的规则 墨子研究了思维基本规律在各种辩论方式中的表现,制定了“说”的规则。《大 取》在论及“语经”即思维表达的规则时说“三物毕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 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 1.辞以故生:充足理由律 “辞以故生”,就是指某一结论或论题必须凭借充足的理由才能成立,这相当于 西方传统逻辑中的充足理由律。建立一个论题,作出一个结论,如果说不出充分理由, 就是虚妄不实。比如“天下雨了,所以地湿了”,“天下雨”可必然地推出“地湿” 的结论。由此可见,分析事物的条件和因果关系,列出该论断之所以成立的充足理由, 是推理的基本任务。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一个论断的成立就勿庸置疑了。 2.辞以理长:形式有效律 所谓“辞以理长”,指一个结论的推出,即推论形式符合已经证明为真的一般规 律或标准的法式,也就是推理形式有效,可称之为形式有效律。 在《墨经》 中,道理、方法、法则可以互训。《经上170》说:“法,所若而然 也。”法则就是遵循着它就可得到一个确定结果的东西。如“圆,一中同长也”的法 则,用圆规画出封闭曲线(以规写交)的方式就可画出标准的圆形。《小取》说:“效 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法也。故中效则是也, 不中效则非也。 ”“效”就 是提供标准的法式,也就是在进行正确的“演绎推理”,那么结论是正确的。 3.辞以类行:同类相推论 类是由事物性质所决定的同异界限与范围。《经说上87》:“有以同,类同也。” “不有同, 不类也。”墨家所谓“辞以类行”,即指同类才能相推的原则。 认为建 立一个论断, 如果混淆事物类别,就要立即遭到困难。《小取》提出“以类取,以 类予”,即搜求例证进行证明、反驳,要符合事物同异的类别。墨子之所以拿盗窃行 为与大国掠夺小国的行为作类比,就是二者在不劳而获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墨家逻辑即墨辩,是可与西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印度因明学相媲美的体系, 其基本形式和规律是一致、互通的。这说明逻辑并非为某个民族所专有,而是全人类 共同的认识和思维工具,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