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劳动 权益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制定与贯彻。各级妇联组织把落实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 政策作为维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妇女参加社会工作和劳 动开辟了广阔道路,广大妇女从过去那种狭隘、落后、愚昧的从属地位变为真正的主 人翁、劳动者。为了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 《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随后,山东省的厂矿企业陆续制定了许多关于女工劳 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省民主妇联与省总工会、省卫生厅等单位帮助一些厂矿企业试办 了女工卫生室和哺乳室等。到1956年,大部分单位执行了女工产期休假40~56天的规 定,采取了预防女工流产、早产的措施,保证了母婴的身体健康。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了农村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在 1955年公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和《高级社章程》中,对保护农村妇女儿 童都作了明文规定。山东省各级民主妇联把加强妇女劳动保护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任 务摆上了工作日程。 1955年4月,省民主妇联召开执委扩大会议,贯彻全国妇联第一 次农村妇女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提出在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同时,切实解决妇女的福 利问题。针对合作化运动中,不少农业社忽视妇女的生理特点,许多妇女在经期、孕 期从事重体力劳动, 造成流产、患病和工伤事故增多的情况,1955年6月24日,中共 山东省委妇委会批转了莱阳地委妇委会转发的掖县妇委关于在抗旱运动中因忽视妇女 特殊困难发生流产、患病、受伤等事故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地引以为戒,切实转变工 作作风, 关心妇女群众的疾苦,做好妇女工作。1956年1月,省委妇委会又向全省推 广了荣成县黎明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妇女体力条件安排劳动,并对妇女产期、孕期和 家务进行照顾的做法。 4月,省民主妇联召开专、县民主妇联主任会议,对合理使用 妇女劳力和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提出了解决措施。5月,省委 发出《关于组织妇女参加农、副业生产,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通知》,要求各地在生 产中切实做到男女合理分工,不让妇女担当超过其体力的急活、重活,对老弱、怀孕、 经期的妇女要特别予以照顾,经常关心了解妇女社员的生理变化的健康状况,并帮助 妇女解决孩子牵扯和过重家务负担等特殊困难。 各级民主妇联积极宣传倡导妇女的 “四期”保护,强调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要合理派工,劳逸结合。许 多地方实行了“妇女劳动保健牌制度”,给处于“四期”的妇女安排轻活、细活和近 活, 使她们得到了适当的照顾。到1956年底,全省73374处高级农业合作社中,约有 70%以上的社基本实现了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力。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许多地方不 顾妇女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状况,盲目地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超越自身体力的劳动,昼 夜工作, 下冷水作业,损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大量的妇女病。从1959年6月 起,部分县市结合除害灭病工作,对妇女子宫脱垂病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据高密、 寿张、单县、平度、昌乐、东平、昌邑、金乡等28个县市的不完全统计,共有子宫脱 垂患者35109人。 为此,中共山东省委妇委会、省卫生厅于1959年10月联合向省委提 交了《关于加强劳动保护、防治妇女子宫脱垂的意见的报告》,提出了加强妇女劳动 保护宣传;整顿巩固农村妇产院;认真搞好妇女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产后护理及劳 动保护;降低和减免妇女子宫脱垂病的治疗费等具体措施。 为了认真解决“大跃进” 过程中在城市和农村出现的大量妇女劳动保护问题,1 960年8月,省妇联等单位联合写出了《关于当前女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报告》,反映了 有些企业存在的对女工工作安排不当、女工保护制度不健全、妇幼保健设施差等比较 严重的问题,提出了改善女工保护条件,制定女工保护暂行办法,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等建议。10月,省委、省人委作出了《关于加强妇女“四期”保护的规定》,对妇女 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1961年3月8日,省委、 省人委又发布了《关于农村妇女劳动保护的试行规定》。上述两个规定的颁布实施, 为妇女的劳动保护提供了保证,促进了妇女的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了城乡广大妇女 的生产积极性。许多地、县还按照两个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补充了具 体规定下达到基层单位。省委妇委和各级妇联及时总结经验,督促指导妇女劳动保护 工作的开展。10月,省委妇委、省卫生厅党组针对有些地方贯彻妇女劳动保护规定不 落实,妇女病治疗不彻底,推广新接生法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继续做好农村妇 女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到1961年底,全省治疗闭经患者788375人、子宫脱垂 患者281368人。 1962年3月15日, 省妇联城市工作部向各市、区妇联转发了济南市妇联《关于社 办企业中女工保护工作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市、区妇联协同有关部门, 认真调查并解决在城市社办企业中较严重存在的女工保护问题。 同年4月-7月,省劳 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组成工作组,先后在女工比较集中的济南、 青岛两地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发现普遍存在女工“四期”保护 制度不健全,制度不一,规定各异,人民群众很不满意;女工集体福利设施不足,托 幼组织、女工卫生室不能满足需要,女浴池大池多、淋浴少、管理不善;女工流产事 故和患病情况比较严重等方面的问题。 据对1386名怀孕女工的调查,1962年1月-5月 流产事故多达87起,占被调查人数的6.28%。又据对8620名女工疾病情况的调查,患 妇科病的即达1297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5.05%。由于3年自然灾害,生活困难,从全 省总的情况看, 妇女儿童患病率也相当高。据1962年统计,妇女患子宫脱垂800多万 人、闭经200万人,严重小儿营养不良300万人,农村儿童中有80%~90%,有些地方甚 至100%地影响了健康和发育。 为此,山东省人委于1962年8月7日批转了《关于部署 防治疾病工作第二战役的报告》,集中力量恢复全省妇女儿童的健康。 为了进一步加强女工劳动保护,妥善解决女职工由于生理上的特点而在生产中带 来的特殊问题和困难, 1963年3月,山东省人委制定了《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试行规 定(草案)》。经过半年的试点和省劳动厅、省妇联等有关单位的多次研究和修改补充, 省人委于1964年正式颁布了《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强调:禁止在井下、人工锻打、强烈震动以及有害于妇女生殖机能的繁 重工作中使用女工;禁止在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有害粉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溶、浓度 的作业地带使用女工。《暂行规定》还对女工的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 工作和健康福利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女职工的 生产积极性,使全省的女工保护工作开始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全省农村从1961年贯彻执行省委、省人委《关于农村妇女劳动保护试行规定》以 后,各地对保护妇女劳力的问题普遍引起了重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 具体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妇女的“四期”保护,合理安排妇女劳力,根据 妇女特点评定基本工日,并对妇女疾病治疗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进一步推广了新法 接生, 从而促进了妇女的身体健康。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妇女的劳动保护,1963年9 月,省妇联印发了《继续加强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讨论稿),要求各地进 一步做好妇女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更加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妇女劳力,因地制宜 地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努力做好妇女的“四期”保护、疾病治疗等工作。经过连续几 年的努力,全省农村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身体健 康得到了恢复。 1963年-1965年, 全省各级妇联还按照国务院关于提倡节制生育的指示精神,积 极配合有关部门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有关知识;指出因生育过多而损害 身体、影响工作的苦恼,促进了妇女健康水平的提高。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陷入混乱之中,妇女 劳动保护问题也被严重忽视。妇女发病率上升,健康状况下降。自1973年妇联恢复工 作后, 开始有计划地普查普治妇女病,全省普查8万人。到1978年12月查治任务基本 完成。 1981年7月省妇联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农村妇女的劳动保护进行 调查。调查发现:青年妇女患月经病的占青年妇女总数的40%~50%;在社、队手工 艺品生产企业中,常任意加班加点,又缺乏劳动保护措施,药物中毒情况较严重,仅 1981年夏季不完全统计,农药中毒有8万人次,生产性中毒死亡400多人,其中妇女占 70%以上, 另外误毒服毒事故也大量增多。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1 982年3月,省妇联、省农委、省安全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劳动局联合制定和颁发了 《山东省农村妇女保护暂行规定》(草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社队广泛宣 传,组织试行。 1986年,国家下达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后,省 妇联组织各级妇联,对全省女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许多突出问题,提 出了改进建议。全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随着 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乡镇企业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日益突出。对此,山东省各级妇 联组织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抓了这项工作。1987年春,各地、市妇联共对42个县(市) 区的961个乡镇(村)办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作了调查。9月,省妇联在省政府召开的 “全省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环境保护会议”上针对女工劳动保护问题的发言,引起了 有关部门的重视。各级妇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加强乡镇企业女工的劳动保 护做了大量工作。即墨县妇联会同县工会、卫生局、劳动局、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 联合制定了地方性《乡镇企业女工劳动保护条例》,下发到各乡镇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使全县乡镇企业女工保护有章可循,落到实处。青岛市妇联在总结即墨县经验的基础 上,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1988年,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后,省妇联立即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 知。12月,省妇联会同有关部门对16个市、地宣传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了大检查, 推动了女职工保护工作的进行。1989年,在大检查的基础上,省妇联又会同有关部门 联合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各市、地,各工矿企业在贯彻《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过程中,也都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具体执行办法。 使全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由过去行政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聊城地区临清市妇 联同乡镇企业局联合制定了该市的“乡镇企业女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受到了女职 工的欢迎。一些地方还针对企业中存在的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倾 向,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范围,实行目标 管理,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具体落实。 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各单位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 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办法》还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健康保护及福利事业作出了详尽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 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山东省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走上 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到1993年,全省所有市地和85%以上的企业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使全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基本得到落实。根据《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94年2至3季度, 省妇联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调查。各市地组织力量,深入调 查研究,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查报告。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省 妇联配合劳动、 工会、工商等部门重点调查了8个市地的47家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 业30家、乡镇企业9家、私营企业8家。写出了《关于我省部分三资企业、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上报给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争取同工同酬 50年代,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特别是自1955年冬大批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以后, 逐步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全省普遍采取了合理评定工分的 办法,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但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平时缺乏男女平等、同工同 酬、合理劳动等思想教育,以致造成了男社员排斥女社员,只给妇女记半工等同工不 同酬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妇女劳力安排不合理,刺激女社员从事过急过重劳动的问题。 为此, 1956年4月,省民主妇联召开了专区、县民主妇联主任会议,专门研究妇女儿 童福利和贯彻同工同酬政策问题,从而推动了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落实。为了解决女 社员在工分待遇和补助工分上不合理的问题, 9月,省妇委转发了聊城地委妇委关于 《合作社内妇女社员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意见向地委的报告》,并作出批示:要求各 地应按女社员所分担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条件、误工多少、工作积极性如何来合理 确定女社员的报酬和劳动日补贴。11月,中央妇委向全国转发了这个意见。通过各级 妇委和民主妇联的大力宣传和不断的督促检查,到1956年底,从全省的情况看,约有 70%的地区实现了合理安排妇女劳力和同工同酬。到60年代,通过推行根据生产需要 和妇女身体状况、技术高低及家务繁简,来合理评定妇女劳动力工分的做法,使全省 农村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基本得到了落实。 “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全省各级妇联重新对贯彻同工同酬问题引起了重视。1 978年5月,省妇联与省农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贯彻男女同工同酬问题进行了专题调 查,并写出了调查报告,引起了省委的重视。随着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生 产责任制,为进一步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男女同工同酬政策普遍 得以落实。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大批农村妇女成为乡镇企业的 职工,各级妇联便逐步把贯彻同工同酬政策的重点转向了乡镇企业,深入进行调查研 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努力在乡镇企业中建立妇女基层组织,通过组织系 统积极为女工撑腰说话,从而使全省乡镇企业普遍贯彻执行了同工同酬政策。 三、争取平等就业 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影响,也由于中国还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的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性别歧视仍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妇女在招工、提干等社会生活中, 往往得不到与男子均等的机会。如:女毕业生分配难,招工、招干限制女性等。 1983年,省妇联就歧视女性的社会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极力推动有关部门解决 这方面的问题。 1984年, 省妇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1月向省委提交了 《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在 《报告》中建议: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宣 传教育,在社会上逐步破除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陈腐观念;在制定各项政策、规定 时,要充分照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在毕业生分配、招 工、提干等方面一视同仁。各级妇联针对这方面的问题,积极地提建议,引起了劳动、 人事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安排招工、招生、提干时注意增加了妇女的比例。 1986年9月,在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 中第四条规定:“妇女在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 招工、招生、提干、聘任、晋级、提职、毕业分配、调整工资、分配住房和划分责任 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方面,任何地方或单位不得歧视妇女。违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主要责任者,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规定》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争取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均等,提 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妇联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妇女宣传《规定》的内容,支持妇 女依法争取机会均等的权利,积极督促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纠正偏见,采取各种措施, 为妇女与男子一样公平地参与竞争创造有利条件,把《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有力地 推动了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问题的逐步解决。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布实行后,全省争取男女机会均 等的工作出现了新的形势。据统计,当年全省各地解决妇女在招工、招生等方面的问 题1000多件, 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2万余件。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妇女劳动就业 的权利,解决因生育原因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的问题,济宁、东营等市地和滨州、临 淄等市(区)县率先在国营、集体企业中推行了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1993年,仅济 宁市参加生育基金统筹的企业就达1305个,职工42万多人。这一做法,解除了企业招 收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优化了女性就业的社会环境。1994年,全省各级妇联继续大力 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办法》,努力为妇女争取在就业、晋级等诸方面 同男子平等权利和机会,并开始推广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的做法。同时,注意了新 形势下对妇女的技能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