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思想是指执法官员在执行法律时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郑玄在经注及其他 著述中对执法思想也多有论述。 一、执法必须审慎,了解实情 郑玄主张慎罚。《礼记·王制》:“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郑注:“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书》曰:‘克明俊德,慎罚。’” 郑玄认为,执法必须深入了解情况,要像召公治狱那样,所谓“召伯听讼,察民 之意”,是“实讼之辞也”。(《郑志》卷上,《四库全书》本。)《诗经》中的《甘 棠》、《行露》二诗,都是赞颂召公听讼的,郑玄笺《甘棠》“蔽芾甘棠,勿剪勿伐, 召伯所茇”说:“召伯听男女之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国人被 其听,说其化,思其人,蔽其树。”表现出对召伯听讼的赞美。他还赞赏《周礼·秋 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制度。所谓“五声”,即“辞听”、“色 听”、“气听”、“耳听”、“目听”。他在注中说:“观其出言,不听则烦;观其 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 则 然。” 郑玄还认为,量刑定罪应以事实为根据,不可以个人爱憎为转移。他在注《礼记 ·王制》“邮罚丽于事”时说:“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对于重大案件,还应当征求大臣、官吏乃至万民的意见,君主不能自作主张。《周礼 ·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 民。”郑注:“三讯罪定则杀之。”又:“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郑 注:“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注中反映了他对这一制度的赞同。 二、用法必须适应时气,要有一定灵活性 郑玄认为,用法必须适应时气。“求天之杀生,当得其宜”。他在注《礼记·月 令》“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时说:“杀气已至,有罪者即决也。”而 对“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在注中提出不同看法,说:“《祭统》曰:‘草 艾则墨’,谓立秋后也。刑无轻于墨者,今以纯阳之月断刑决罪,与‘毋有坏堕’自 相违,似非。” 郑玄还认为,用法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所谓“权时法”。《周礼·秋官·朝士》 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郑注:“虏, 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从注释来看, 他对《周礼》 中说的遇到几种特殊情况,则令邦国、邦家、县鄙考虑 “刑贬”,是表示赞同的。 三、用法时必须赏功罚过分明 郑玄认为,官吏的功过,不仅关系到职位爵禄,而且关系到罪和赏。对于没有功 的官吏,不但废除职位爵禄,而且“必罪之”;对于有大功的官吏,不仅升职位、加 爵禄,而且“必赏之”。他认为,诸侯封国的大小,也以功的大小为根据。当他的弟 子张逸问周朝的诸侯为什么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时,他回答说,这是因为爵尊而 无功,故国小;爵卑而功大,故国大。如虞、虢等国,爵为公,但无功,故地方仅百 里,而其他诸侯爵虽低于公,但有功,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 大于虞、虢”(《郑志》卷中,《四库全书》本。)。如前有功后有过,也不能因后过 而抹煞前功。当张逸问齐女文姜淫乱杀夫、几致鲁亡,而《诗·有女同车·序》为什 么还说“齐女贤”时,郑玄回答说:“当时佳耳,后乃有过。” (③《郑志》卷上, 《四库全书》本。) 如父有过,子有功,不能以父过而抹煞子功。如鲧不能治洪水, 被放逐,而其子禹有治水之功,故尧重用之,所谓“以有圣功,故尧兴之”③。 四、对扰乱封建统治秩序的违法者必须严惩 郑玄主张严办“君臣宣淫,上下相虐”的乱狱。他认为,应如《王霸记》所说的 那样,凡乱人伦内外,无异于禽兽,不可亲百姓,则“诛灭去之也”。对于诸侯犯上 作乱,像周朝的管叔、蔡叔等,应当诛伐。他在回答赵商所问时说:周文王、周武王 时,兄弟失道不和,故作诗加以感化教育。但到成王时,管叔度、蔡叔鲜,散布流言 蜚语, 阴谋反叛作乱, 以颠覆新兴的周王朝,所以要严加制裁,所谓“罪乃当诛” (《郑志》卷上,《四库全书》本。)。他认为,对于诸侯国土超过限度和犯法乱纪者, 应当重罚。他专门解释了惩罚诸侯的“附益法” (《汉书·诸侯王年表序》注引张晏 曰。)。汉文帝时,轵侯薄昭违法而死,郑玄解释说:“昭杀汉使者,文帝不忍加诛, 使公卿从之饮酒,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有罪,故言死。” (《汉书·文帝纪》注引。)此注反映出郑玄对违法诸侯严惩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