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少师告》首见《忠义堂帖》,而且有墨迹流传。是告称:“太后崇徽, 外家联属,顾先勋旧,方睦亲姻。” 太后即德宗生母睿真皇后沈氏,《旧唐书》有传,曾论述道:“吴兴人,世为 冠族。父易直,秘书监。开元末,以良家子选入东宫,赐太子男广平王。天宝元年, 生德宗皇帝。禄山之乱,玄宗幸蜀,诸王妃主从幸不及者,多陷于贼,后被拘于东 都掖庭。及代宗破贼,收东都,见之,留于宫中,方经略北征,未暇迎归长安。俄 而史思明再陷河洛,及朝义败,复收东都,失后所在,莫测存亡。代宗遣使求访, 十余年寂无所闻。”又说:德宗即位后,于“建中元年十一月,遥尊圣母沈氏为皇 太后,陈礼于含元殿庭,如正室之议。”(《旧唐书》卷五十二《后妃下》)沈氏遥 尊为皇太后,新、旧《唐书》德宗纪都记在是年八月丁巳。丁巳即二十六日,比是 告所署的八月二十五日要后一天。又颜真卿迁太子少师,《旧唐书·德宗本记》记 在八月戊午日,颜真卿自撰《颜氏家庙碑》记在八月己未日,戊午即二十七日,己 未即二十八日,都在遥尊太后之后。因此是告所署的“二十五日”、“二十六日”, 显然讹误。此其一。其二,唐制注官,“阶高拟卑曰行,阶卑拟高曰守”(《旧唐 书》卷四十三《职官二》)。也就是说,散官品阶高于职事官的称“行”,低于职 事官的称“守”。是告所附三省审复官员的结衔,于邵条:“银青光禄大夫行中书 舍人权知礼部侍郎”。“银青光禄大夫”,散官,从三品;“中书舍人”,职事官, 正五品。阶高拟卑,当署以“行”字,作“银青光禄大夫行中书舍人权知礼部侍郎” ,而其阙如。又“正议大夫吏部侍郎上柱国吴县开国公赐紫金鱼袋”条,“正议大 夫”与“吏部侍郎”之间也当有一“行”字。其三,唐制百官注拟必经三铨,“三 铨注拟讫,皆当铨团甲,过左右仆射。若中铨、东铨,则过尚书讫,乃上门下省。 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然后进甲以闻,听旨授而施行焉”(《旧唐书》 卷四十三《职官二》)。如《朱巨川告》所记:“朝仪大夫守给事中臣崔容读,银 青光禄大夫守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上柱国臣杨炎省,侍中阙。”而是告少侍中一款, 给事中条不署名姓,且误“读”为“审”,杨炎条下夺一“臣”字。给事中以审为 读,是潜越职事,不合章程。杨炎署款,不称臣者,更是大不敬。鲁公曾任吏部之 职,熟悉三铨之事,且身为礼仪使,有“深达礼体”之称,对此无礼之事,岂能熟 视无睹。又:是帖“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建中元年八月廿六日,告光禄大夫太子 少师”二十六字,为《赠殷氏兰陵郡太君制》中语,见《忠义堂帖》。按例,《太 师少师告》中也不当有此语。其四,颜氏世代重视字法,颜元孙曾撰《干禄字书》, 分正、通、俗三体,其中说:“所谓俗者,例皆浅近。唯籍账、文案、卷契、药方, 非涉雅言,用亦无爽,倘能改革,善不可加。所谓通者,相承久远,可以施表奏、 笺启、尺牍、判状,固免诋诃。若须作文言及选曹诠试,兼择正体用之尤佳。所谓 正者,并有凭据,可以施著文章、对策、碑碣,将为允当。”颜真卿也曾在大历九 年(七七四年)书丹立石,以示后人。是告属于雅言,高文大册,理当择正体而书之, 但告中“规”、“年”、“当”、“启”、“光”、“徽”、“况”、“属”、“ 专”、“叔”、“稷”、“本”、“体”、“亦”诸字一反常规,弃正体不用,而 择“通”、“俗”之体书之。此外,还有“懿”、“罄”等字写作别体字。因此, 留元刚《忠义堂帖》题跋,以为颜 辈所书,或当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