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价格管理主要是指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国际旅游价格是直接为自费来中国、 归国或回内地进行游览、度假、探视、就医、贸易、交往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 澳同胞等提供饮食、住宿、市内交通、游览等方面的服务收费价格。山东省对旅游价 格的管理,包括经营对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收费、涉外饭店房费、涉外饭店餐厅 或饭庄综合毛利率、旅游汽车租价、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文娱票价、游船和高空缆车 票价等。根据国家规定,旅游价格的管理,实行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和地方旅游 局、地方物价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根据国际 市场旅游价格,制定中国国际旅游收费标准,并负责制定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和最低 保护价。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单位 的价格执行情况,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国际旅游价格标准,擅自 改变旅游价格标准的,或采取以次充好,巧立名目、变相涨价、克扣勒索等手段牟取 非法利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可按规定予以经济制裁,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勒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价格问题政策性较强,1985年1 0 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2月5日由国家旅游 局、国家物价局发布,共18条。该规定沿用到1992年。 一、国外旅游者收费 1972年之前,山东省对国外旅游者的接待,采取“对等互派,相互免费”和“公 费邀请”的办法,费用开支均在地方外事费中核销。1973年,本着“该自费者应自费, 对优惠也要从严掌握”和“取之旅游者,用于旅游者”的原则,对国外旅游者收取综 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对外收取后,再统一下拨地方。综合服务费 价格优惠,10人以上团体,最初每人每天40元。1978年后,实行“开支外加手续费”, 综合服务费标准略有提高。1980年,正式对海外旅游者按照国家计划价格计算并收取 综合服务费, 国家和地方按比例分留。同年9月,按国家规定实行了旅游淡季收费标 准,淡季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在此期间,15人以上旅行团体,可 按正常期间的综合服务费减收20%。1983年,对外国自费旅行者综合服务费又进行了 调整,并参照国际惯例,对15人以上旅行社团体(不包括经济等)实行领队减免。此后, 旅游价格逐年有所调整增加, 1985年的综合服务费平均上调9.6%,并开始实行浮动 价格。 当年12月5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发布了《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 规定》,对国际旅游价格管理进行了规范。 1986年综合服务费标准比1985年平均上调17.9%。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将全年旅 游分为淡、平、旺三季和四个旅游类区城市,其中淡季为12月、1月、2月、3月,共4 个月,综合服务费比平季可下浮30%;平季为4月、6月、7月、8月、11月,共5个月, 是综合服务费定价的基础。 旺季为5月、9月、10月,共3个月,综合服务费收费比平 季可上浮8%。 四个旅游类区城市的综合服务费依次递减,其中,一类城市为北京、 上海;二类城市为广州、桂林等四市;三类城市为杭州、南京、新疆、青海等省、市。 山东省的旅游城市均属四类。 1987年, 由于汇率的变化,综合服务费比上年提高了 22.6%,同时实行了外汇保值措施。1988年以后,综合服务费统包内容逐步减少,如 房价改为单列,对于特殊旅游项目、餐费、饮料费、汽车费、文娱费,凡客人要求不 包括在综合服务费内的,可以从包价中减去,价格单算。这样不仅给客人更多的选择 余地,满足不同消费阶层游客的需要,而且降低了直观价格。1989年下半年,对国外 旅行者的综合服务费实行优惠价,优惠幅度掌握在10%到20%。1990年,综合服务费 的价格继续稳定在1989年的价格水平上。同时,针对旅游市场价格比较混乱的情况, 为制止一些旅游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削价竞销,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削价竞销 的通知》,对旅行社的报价情况进行了大检查,并实行了在审核旅游签证时一并审查 对外报价的制度。1991年汇率调整后,对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外汇保 值措施。1992年,对海外来华旅游者的收费价格进行较大的改革:将综合服务费解体, 各项旅游基础服务价格采取单列办法;各项旅游基础服务价格单列后,适当放宽对外 售价;组团社的手续费可在各项基础服务价格与接团社手续费基础上,采取外加的办 法,并鼓励组团社采取灵活多样的报价形式。国家适当放宽对外销售价格后,对价格 管理的重点是房、餐、车、门票、导游等费用的基础价格,同时制定了1992年度旅游 服务价格构成(参考) 表,作为组团社对外报价的最低限价。1993年4月26日,国家旅 游局、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 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提高中国旅游业主动参 与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能力。将过去“自上而下”的国家政府定价制度,改变为“自 下而上”的旅游企业根据成本经营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不 再制定统一的国际旅游保值固定汇率,并取消旅游价格地区类别的规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要将本地区下一旅游年度的餐费、车费和接团手续费三项价格及收费参考 标准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由国家旅游局汇总并向全国公布。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物价局于1993年5月20日转发了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 并提出了具 体贯彻意见。 二、涉外饭店房费 1979年之前,山东省涉外饭店的设备条件较差,房费标准是参照国内房费水平定 的价格,收费较低。1980年,为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对全省主要城市的涉外饭店房 费进行了调整,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分三个等级定价,其中最高的每个标准间客房 为30元,最低的为20元。山东省在制定和执行房价标准时,一般对零散外国客人收全 价;对由旅行社按综合服务费组织的旅行团的房费,不受实际房费定价的限制,按国 家旅游总局和中旅总社拨付的房费如数拨给饭店,但不能超出旅游综合服务费中的房 价标准。1984年对涉外饭店房费又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是国营和集体所有制 的涉外饭店,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饭店。调整的原则是,地区之间的房费标 准应有所区别,不搞一刀切,要按质论价,做到质价相符。山东省的旅游价格属四类 地区, 涉外饭店每日房基费价定为40元。1985年4月,国家物价局以涉字81号文件通 知,调整国营涉外饭店标准间客房费基价。山东省调价幅度较小,由40元调整为45元, 同时保留旺季上浮不超过10%, 淡季下浮不限。1986年,国家物价局以涉字1号文件 通知,调整国营、集体涉外饭店标准间客房租价。山东省涉外饭店标准间客房租价由 45元上调为55元。上述标准间房价为最高限价。1986年下半年,由于人民币汇率发生 变化,为减少旅游外汇损失,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对涉外饭店标准间客房租价进 行了调整,山东省涉外饭店标准客房租价由55元调至60元。1987年,山东省涉外饭店 房费基本上维持上年水平,只对个别定价偏低的饭店房费作适当调整,同时,实行外 汇保值措施。 1988年12月,省旅游局、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旅游涉外饭店1989年度核准客房 租价的通知》,规定,1989年全省涉外饭店的房价基本不动,只对齐鲁宾馆、泰山宾 馆等少数经过重新装修的饭店房价作了调整。同时,根据各个城市的客源情况和季节 差别,重新确定了不同的价格浮动幅度。青岛、烟台旺季上浮不超过30%;淡、旺季 的浮动时间,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客源情况自定,但对旅行社按合同组团的客人,仍应 按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的淡旺季时间执行;对海外游客和国内宾客,原则上实行一种 价格,均按标准收费。1990年,山东省涉外饭店对住店宾客的房费、餐饮、洗衣、电 话等项目加收服务费。1992年,对房费继续实行单列办法,仍以旅行社与饭店签定合 同的形式确定,所签合同价格不得低于物价、旅游部门核定的最低限价。1993年涉外 饭店房价完全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旅行社与旅游涉外饭店客房房费结算标准,可由双 方按照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三、旅游汽车租价 1979年,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旅游汽车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主要有包车 租价和临时租价两种。两种租价除按不同车型收取公里计价外,还按规定收取候车费、 超公里费、超时费、空驶费、深夜行车费等。临时租价还实行基价公里收费办法。此 外,对车辆在低级路面或山区道路行驶,车辆损害较大,其收费标准按公里租价增收 10%。1981年,对现行汽车收费标准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略作调整,即对单程百公 里以上长途用车租价按80%收费;旅游淡季对团体旅游者用车收费标准,按平均降低 20%收费。1983年,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对汽车租价进行了调整, 并增加了夜间23时至次日5时用车(小轿车),每公里加收一角的租价。此规定于19 84 年1月1日起执行。1985年11月,调整了旅游系统出租汽车的价格标准,对旅游系统组 织的旅行团(者) 用车,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实行淡季收费标准,即按标准价80% 收费。同时,对车辆在营业行驶里程中客人要求停车等候的,规定了按等候时间加租 计价的办法。1989年1月1日对旅游汽车租价又进行了调整,并规定此次调整的汽车租 价标准为最高限价,任何旅游汽车公司(车队)不得擅自提价。 1991年,山东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根据涉外旅游汽车出租行业由于受车辆购置 价格上涨、汇率调整、油价及汽车配件提价等因素的影响,适当调整了旅游汽车租价。 除按不同车型确定了基本租价、等候费、空驶费、退车费、夜车费等标准计价外,还 规定了其它收费的加价标准,如泰山盘山路行车和恶劣天气行车,可分别加收10%到 15%计价。另外,还第一次确定了全省涉外旅游汽车出租收费实行内外宾同价。这次 价格的调整从1991年7月5日起开始执行,直到1993年底。 山东省收取外国人综合服务费标准表 表5-18 单位:元 ┌───┬────────────┬────────┐ │年度 │10人以上团体每人每天收费│散客每人每天收费│ ├───┼────────────┼────────┤ │1978年│40 │90 │ ├───┼────────────┼────────┤ │1980年│65 │130 │ ├───┼────────────┼────────┤ │1985年│75 │177 │ ├───┼────────────┼────────┤ │1986年│91 │196 │ ├───┼────────────┼────────┤ │1987年│110 │313 │ ├───┼────────────┼────────┤ │1988年│89(房费单列) │272 │ ├───┼────────────┼────────┤ │1989年│109 │393 │ ├───┼────────────┼────────┤ │1990年│125 │398 │ ├───┼────────────┼────────┤ │1991年│110(不包括餐费) │417 │ └───┴────────────┴────────┘ 1980年-1990年山东省标准房价表 表5-19 单位:元 ┌─────┬──┬──┬──┬───┬──┬──┬──┐ │年度 │1980│1984│1985│1986 │1987│1988│1990│ ├─────┼──┼──┼──┼───┼──┼──┼──┤ │标准间房价│30 │40 │45 │55-60 │60 │80 │100 │ └─────┴──┴──┴──┴───┴──┴──┴──┘ 山东省各类车型租价表 表5-20 单位:元/公里 ┌──────┬─────┬──────────┬────────┐ │车型租价年度│皇冠小轿车│空调中轿车(13-19座) │日野大轿车(40座)│ ├──────┼─────┼──────────┼────────┤ │1980 │0.8 │1.2 │2 │ ├──────┼─────┼──────────┼────────┤ │1983 │0.8 │1.4 │2.2 │ ├──────┼─────┼──────────┼────────┤ │1984 │1 │1.8 │2.5 │ ├──────┼─────┼──────────┼────────┤ │1985 │1 │2.5 │3.8 │ ├──────┼─────┼──────────┼────────┤ │1989 │1.2 │3.0 │4 │ ├──────┼─────┼──────────┼────────┤ │1990 │2 │3.5 │5 │ ├──────┼─────┼──────────┼────────┤ │1991 │2 │3.5 │5 │ ├──────┼─────┼──────────┼────────┤ │1993 │2.5 │3.8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