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产的存在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本村各户拥有的、以土地为主的,包括山林、滩头等财产。这一点通常 又是和“村境”观念紧紧相连的。“村境”观念是村落成员从土地观念出发维护全 村利益的一种惯俗,其表现是,全村各户对村落四至,村落所拥有的土地、山林、 水域都有一定监护权,对村境内的公益设施,如道路、桥梁、水井、池塘等各户也 都有维护修建的义务。 这种沿袭下来的习俗,有很强的约束力,是习惯上共同遵守的准则。50年代中 期集体化以后,各生产大队、各生产小队之间土地、山林、海滩的归属基本上都是 按照原来村产的界限划分的。后来,为生产方便由各级行政部门出面调换“插花地” ,常常是争论不休,多年不得解决,其原因往往是传统的村产观念作怪。 第二种村产是公有土地、山林、海滩以及由公共集资设置的学校、村公所、碾 屋、磨屋、桥梁等设施,也有公共集资办置的车辆、轿子、娱乐工具等。这部分村 产从前不多,但自50年代中期以后,由生产大队公共积累形成的这类村产大大增加, 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大型工具、山林、果园、房屋、大牲畜,甚至工厂、机器设备 等。农村土地、山林、果园承包以后,由传统村产观念、合作化后形成的新习俗以 及改革开放的新观念,交织出许多繁复的新现象,村产于是成了一个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