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始终关心对归国华侨的安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原则, 山东省各级侨务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在华侨和归侨、侨眷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安置归侨的原则。在旧中国,回国定居的山东华侨,各级政府不管不问, 即使无家可归,也任其自行流浪,约有3万名山东籍归侨沦落新疆。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对从苏联、朝鲜、蒙古回国定居的山东籍华侨, 大都安置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北、内蒙、新疆等省区。东南亚归国的 山东籍华侨,有些人被安置在广西华侨农场。 山东省十分重视归侨安置工作,对回省定居的华侨,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使 之各得其所。50年代初期,对朝鲜归侨的安置是“有家回家,无家投亲,无亲无家 的政府安置”,生活困难的适当救济。60年代,对朝鲜、蒙古归侨采取对口安置的 原则。原是务农的,面向农村(尽可能安置到地区农场);原是工人,一般安置在中 小城镇国营或集体企业;原是教师、医务或其他技术人员,安置在与其专业相同的 单位。但济南、青岛两市则从严掌握,除在两市内有直系亲属可安置外,余者均回 原籍安置。 1978年后,对于朝鲜、蒙古归侨仍继续实行由国家包下来的安置原则,已不适 应侨务工作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各有关部门正在协商制订新的安置方案。 (二)安置经费和开支标准。1979-1982年归侨安置经费开支项目和标准:安置在 城镇的每人1200元,其中,接待费140元,建房费900元,安家费60元,生活补助费96元; 安置在农场的每人2000元,其中,接待费144元,建房费900元,安家费60元,生活 补助费96元,生产建设和流动资金800元;安置在农村的每人824元,其中,建房费或 修房费500元,安家费(包括生产用具)180元,生活补助费144元。从1983-1986年,安 置费每人增加400元补助建房。从1986年后,安置费每人又增加400元,还是补助建 房。 (三)工龄和工资。归侨职工工龄的计算,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 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的精神办理。其在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 可靠证明,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 算为连续工龄,但在未取得可靠证明以前,都按一般工龄计算。待取得可靠证明后, 再改为按连续工龄计算。 朝鲜、蒙古归侨安排工作后,可预发工资,经过一段试用期限,进行考核,根 据本人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参照国内同期职工工资级别,评定工资等级,报市、 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归侨离休退休待遇。国家规定,归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与国内其他 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1982)42号,劳人险局(1982 )06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54号等文都有明 确规定,他们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由支付这 些费用的单位负责发给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 费用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 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 退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