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华侨、港澳同胞要求和山东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需要,山东省华侨投资 公司于1958年4月1日正式在青岛成立,刘涤生任经理,王捷臣、于长安任副经理, 关于投资政策宣传和有关政策事项,省侨委负责;对华侨投资有关具体手续办理, 由银行负责,即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为便于进行工作,投资公司在青岛、济 南设办事处,在牟平、掖县、福山、荣成、蓬莱、栖霞、文登、招远、平度、昌邑、 威海、潍坊、潍县、黄县、乳山、济宁、莱阳、菏泽等县(市)设代收股款处。主要 负责接收华侨投资股款、签发股票、发放股息等具体业务,并处理和答复国外华侨 有关投资事宜等工作。 投资的主要对象是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国内眷属中的中、上层人物和归国 华侨。 华侨投资公司所接收的都是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汇入的外汇,折合人民币投资 作为股金。投资自1957年开始,当年接收投资股金1.8万元,因当时投资公司尚未 正式建账,故一并统计入1958年股金数内,自投资公司建立,12年共接收华侨投资 股金191.9万元,除去1968年、1969年两年退股5.91万元,计185.75万元。其中, 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47.2万元,国内归侨、侨眷投资138.55万元。 按规定年息8厘,期限12年,当年利息当年付,12年期满还本。 投资股金的用途和管理:省投资公司建立以后,当时为发挥各县(市)争取投资 的积极性,省人委决定将华侨的投资下放各县(市)使用,即各地接收的投资交当地 财政使用,每年年终由地方财政付给投资公司8厘利息转发给投资人。因此,各地 以华侨投资先后兴办了牟平华侨农场,资金6.725万元;昌邑华侨畜牧场,资金7. 28万元;烟台华侨绣花厂,资金8.268万元;烟台华侨旅行服务社,资金4万元。共 计使用资金26.2732万元。 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省人委又决定,将接收的 投资由各县(市)全部上交省投资公司,转交省财政厅统一使用。因此,对上述各地 使用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也进行了调整。其中,烟台华侨绣花厂下马,牟平华侨农 场、烟台华侨旅行服务社划归地方,昌邑华侨畜牧场交给省农林厅。所投资由省财 政与地方财政进行清理。至此,以后接收的投资股金,该公司均随时上交省财政厅 统一使用,并不转存银行。每年年终由省财政厅按8厘利息计算,拨付给省投资公 司,由省投资公司通过各代办处发给投资人。 撤销华侨投资公司:1970年8月,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70)第287 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军代表〈关于撤销华侨投资公司的报告〉及 执行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投资公司即停止接收投资。同年11月,省人民银行会同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联络组联合在烟台召开了全省投资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 重点地、市、县投资人代表,列席会议的有各地侨务、银行干部共100人。会上正 式宣布撤销山东省华侨投资公司。 省华侨投资公司撤销后,对已入股尚未满期的处理,仍按原投资章程规定,年 息8厘,按年度付息,12年期满还本,由青岛中国银行办理。此后,投资人均在投 资12年期满后领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