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专业事业经费实行国家地震局、省地震局和地震监测中心台3级管理 体制。单台为报帐单位。经费由国家地震局和省财政厅拨给,用于省地震局及 直属单位和地震监测中心台的人员工资、业务、监测预报、科研和行政公用等 方面。 1971~1979年,采用预算拨款、年终决算核销、结余抵顶下年预 算拨款的管理办法。省地震局将国家地震局和省财政厅下拨的经费指标,根据 各单位的定编人数、监测手段、科研任务、仪器购置、房屋修缮等项支出, 按 年度计划下达经费指标,年终进行决算核销,结余部分抵顶下年预算拨款。省 地震局年终对各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后,上报国家地震局。 1980~1984年,实行预算包干、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超支不补 的管理办法。1980年5月,省地震局根据省财政厅( 80)鲁财字第24 号文件通知,制定了《地震经费包干试行办法》。预算包干范围包括人员工资 、补助工资、福利工资、公务费、业务费、零星购置费、修缮费和新建15平 方米以下的生活用房费等。既完成了任务又节约了支出的单位, 可提取不超过 30%的节约金额作为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额 。 对重点项目和专项经费, 实行一次性或分项目按进度拨款,分项目核算, 完成项目计划的结余经费由本单位留用, 其中60%用于发展事业,40%用 作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如果某一项目未完成计划,其结余的经费可转下年度 继续使用,如果下一年度该项目终止或转其他单位, 结余经费全额上缴国家地 震局,不能挪作他用。 1985年实行科学基金制、合同制、责任包干制的管理办法。国家地震 局每年12月将基金制和合同制项目与经费指标一起下达实施。项目费专款专 用,年终单独核算,节余由本单位留用。责任包干制经费(即过去的经常经费 )按国家地震局审定后的计划预算拨款,省地震局则按各单位人员定编、行政 事业、公用项目、地震监测、预报、科研(自行安排的项目)等费用据实拨款 。历年财务收支见表5-4。 地方地震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地方地震机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群测群防 经费补助,全省性的地震科普宣传、人员培训、会议、仪器设备购置、科研和 地方地震台站监测及对基层专项补助等项开支。 1975年成立各级地震办公室之前,各地(市)、县(市) 群测群防工 作经费除由山东地震工作队从国家地震局下拨的业务经费中提拨部分外,其余 部分由地方(省、 地、县)核拨。1977年9月2日,国家地震局与财政部 商定,以震计字第009号文件通知省地震局,群测群防补助经费划归地方管 理,每年由省地震局与省财政厅将经费分配指标下达到地(市)财政局和地震 办公室,由地震办公室据实分配。 1980年,地方财政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增收归已、超支不补 、一次切块、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省地震局将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当年地方 事业经费98万元,按地震办公室定编人员费用和群测群防补助费,分别切块 下达到13个地(市) 和53个重点地震监视县(市)地震办公室。其中机构 经费:地(市)地震办公室每人每年为1 700元,重点地震监视县(市) 每人每年为 1 200 元。群测群防费:重点县(市)为4000元,其中 1 500元留地(市)地震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一般地震监视县(市) 为 1 500元,全部留地(市)地震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上述指标由地方财政 部门根据当地经费收支情况据实分配。 为解决群测群防工作的急需与特需,经省地震局申请,从1980年开始 ,省财政厅在下达的切块指标外,每年再拨20万元群测群防补助费,由省地 震局统一掌握使用。 胜利油田、陶庄煤矿、柴里煤矿等大型厂矿企业自办的地震台,经费由本 企业提供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