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第二届二次委员会制定) 为了协助政府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 好形势,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振奋精神,同心同德,在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新局面的伟大实践中作出贡献,我们本着爱国爱教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特制 定本公约,愿与全省伊斯兰教界人士共同遵守。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 执行党的十二大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 面贡献力量。 二、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尊重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向未满十 八周岁的青少年强行灌输宗教思想,不强迫儿童学经文;不经省伊协批准,不得擅 自招收海里凡或成立经学班;不私自出版、经售宗教刊物及其他宗教宣传品;不在 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讲“卧尔孜”。 三、开放的清真寺要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实行民主管理。阿訇由寺管会和当 地信教群众选聘,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阿訇要接受伊协的领导与考核,并 尊重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四、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不得巧立名目或强行 摊派钱粮,增加群众的宗教负担。 五、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教育和婚姻。宗教活动 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六、宗教活动要贯彻自愿和节约的原则,由信教群众自愿参加,自愿举行,不 鼓动串连,不铺张浪费。 七、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教派偏见,不标榜自己、排斥他人。教派之间要坚持 “各行其是,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 八、要关心国家大事和民族发展进步。积极学习政治和时事政策,特别要认真 学习中共十二大文件和新宪法。努力进行自我教育,提高思想觉悟,跟上时代前进 的步伐。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九、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反动宣传、造谣惑众、诈骗财物、危害人民健康等 违法活动。 十、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