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山东省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失业严重,生活困苦,靠长期救济生活的 约占总人口的30%,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生产自救解决生活困难。 自1953年开始,随着国家对粮食等一些农产品和皮毛等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 少数民族原来经营的粮食、皮毛业以及饮食业、牛羊肉业改为国营或与集体厂家店 家合并,其他小商小贩因市场缩小,原材料供应受到限制,生活缺乏保障。为此, 人民政府着手调整城市少数民族的职业结构,采取可行性措施,对少数民族群众经 营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各种行业,给予必要的扶植,使之扩大生产,并相应增加从 业人员;扶持创办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厂、社,其职工主要安排少数民族人员;有计 划有组织地帮助失业、无业的少数民族青壮年就业;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安排 他们到机关、团体、学校、商业单位工作和教书;对有一定技能的,介绍他们到厂 矿企业等单位当职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对直接就业有困难的,举办多种行业的训 练班,进行一定的培训,帮助他们打下劳动就业的政治思想基础,掌握一定的劳动 生产技能,然后再安排相应的工作;对一些小商小贩和靠打短工勉强维持生活的, 尽量给安排固定的职业,提供固定的生活来源;对城市郊区少数民族,在土地改革 中按当地农民相同的标准分给土地,帮助他们转向农业生产;动员一些无业或无固 定职业的市区少数民族居民下乡务农,或参加畜牧生产,或转向建筑、运输及其生 活有基本的保障。 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城市少数民族 经济也得到了改造。少数民族经营和从事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工商企业、第三 产业,走向公私合营、合作化和集体化,或转入国营企业,或成为国营工厂的车间 和国营商业的经销店、零售点,其从业人员转为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少数 民族经营的手工业,发展成为生产合作社,将个体的手工业改变成为集体的手工业; 一部分小商小贩和由于原工厂、商店关闭及合并而被裁减的劳动力转移到其他行业; 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允许继续经营,在贷款条件、归还期限和利 率上给予照顾,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设备上给予扶持。 1957年各地培训和代训打字、电工、司机、医务、皮毛、缝纫、照相、厨师、 理发等各种技术人员,为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创造了条件。据1962年济南、青岛、济 宁、菏泽、泰安、德州、聊城、临清、淄博、枣庄、益都11个市县统计,少数民族 职工达14597人,靠固定工资生活的计有9680户,占城市少数民族总户数的71.5%。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指引下,各 地把发展繁荣民族经济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之中,积极鼓励少数民族发展多种所 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生产。采取各种措施和优 惠政策,发挥少数民族的行业特长,恢复和发展传统的手工艺品、清真饮食业等工 商业,帮助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开展多种经营,积极生产为城市服务的农副产品, 或以城市为依托,根据当地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对以少数民 族为主经营的企业和直接为少数民族服务的经济实体,在税收、贷款、信息提供、 技术指导以及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帮助。对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而经营 的微利和亏损企业,采取保护措施,给予减免税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照顾。各级 人民政府还鼓励少数民族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引进外资、技术、设备,发展外 向型经济。对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少数民族企业,给予优惠于一般出口企业的外汇额 度和留成。 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 重要问题的报告》中,专门提出要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同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 省人民政府也提出努力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主要是经济工作)的要求。 1986年,省民委会同省公安厅、省劳动局、省粮食局为落实政策签发《关于解 决下乡少数民族居民户口问题的补充意见》,办理了200 多户原在“文化大革命” 中被下放农村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回原居住城镇或就地“农转非”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