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在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倡导下,酝酿筹 备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工作者的群众团体。1987年2月,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在济南成立,协会委员会成员23人,推选原省民委副主任张正仪任主席。该协会自 筹备至成立以来,协助组织参加了3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3届全省少数 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挖掘、整理、引进、推广了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引 进、推广了满族传统体育项目珍珠球和回族传统体育项目木球。 附 一、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负责人名单 名誉主席 金宝珍(回族,省政协副主席) 主席 张正仪(省民委副主任) 副主席 燕志夫(省体委副主任) 左淑美(女,回族,省民委副主任) 王秀泉(省体育分会副主席) 王新泉(回族,山东工业大学副教授、省武协副主席) 秘书长 杨湛山(回族,省民委副处级调研员) 二、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章程(1987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是山东省少数民族的群众体育组织,是山 东省体育分会的团体会员。由省民委、省体委领导。 第二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民族体育工 作者、爱好者,发展我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体育的科学研究,增强民族 体质,攀登体育高峰,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群众性民族体育活动,增强民族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宣传发展民族体育的意义,团结全省民族体育工作者、爱好者,协同有关 部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发展我省民族体育事业作出贡献。 三、举办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省性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与竞赛、表演。协 助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中普及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少年运动员, 向本省和国家输送人才。 四、挖掘、整理民族体育传统项目,支持各地市县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和民族体 育社、武术社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选举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委员会; 三、修改本会章程;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五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委员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热爱民族体育事业的男女少数民族公民和省、地、县民族体育工作 部门的公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承认会章,本人申 请,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方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体育活动,了解和反映民族体育活动情况; 三、参加民族体育科研活动,有条件的可撰写论文。 第五章 经费 第十条 所需经费,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助,接受社会人士和团体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