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根据地内,有三十多万回民。在敌占区,却有百万以上的回民。 当前的工作,须将根据地已有回民工作加深和扩大起来,凡有回民的地方,均 须马上建立起工作来。 渤海建立了回民支队,组织了广大的回民,建立清真寺(扩大影响),招待天津 市来的回民参观团;鲁中参议会选举了一个回民参议员,成立了沂水等县回民救国 会;滨海的伊斯兰中队及回民救国会的成立;鲁南已有些回民救国会的组织。这些 工作是执行了我党的民族自决政策和毛主席的对于少数民族的政策。这些成绩在我 山东今后开展回民工作上,占领敌占城市和交通要道的工作上,是个很有利的基础。 但是,我们过去还很忽视民族政策,对已有的工作尚缺乏有计划的推动。 各地的党委根据这些固有的工作基础,须迅速的把工作开展起来。 一、干部问题的解决 有的将原回民工作的干部调到别的工作上去,如渤海将过去二、三、四分会和 总会的干部调走做别的工作;鲁中、鲁南、滨海许多的回民干部,全部的干部担负 别的工作;也有许多同志因旧有的回民习惯已经没有,不愿接近回民。在今天,当 我们进占大小城市和交通要道中,回民工作更加倍重要。不管怎样,我们以上的回 民干部是已经过了长期党的培养和教育,这是很宝贵的。但还要下决心抽调回来, 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有些干部可兼职其他群众工作( 因与其他群众工作有密切的 联系),按工作的需要,以回民工作为主,或以其他工作为主。 注意在各区和各种 不同的学校里成立回民组或回民班,照顾其生活习惯。在回民翻身斗争中,发展大 量的党员,提拔回民干部。 二、回救会的工作 1.回救会与一般的群众工作关系,在一般的群众工作上加上民族性即够了。在 工作中必须照顾到历史、经济、生活习惯、宗教种种特点。 2.没有回救会的地方,应立即建立起来。在根据地内,可利用一般的工、青、 农、妇、民兵等组织,在其中建立回民小组;未加入或不愿加入的人,可另组其他 回民小组(如乡老小组等等)。 3.不管是否已经建立回民组织,不论在根据地或新解放区,都须进行减租( 回 民租佃关系比较少)减息、反恶霸、反土匪、反贪污的群众斗争, 组织手工业生产 合作社,组织变工组,以发展回民经济,不断的检讨和纠正缺点错误。 4.回救会有村会、区会、县分会及总会(一个战略区一个),各级都系委员制, 主任和副主任一、二人。回救会各委员会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形,酌量吸收党外进步 人士和进步一些的阿訇参加执委会的工作,基本上要党来掌握。县以上的救国会, 可组织党团,由县委或地委领导。区党委组织一个工委来领导全面工作。 三、城市工作的开展 1.利用根据地阿訇在城市上层的关系(在城市做过买卖的、上学教书、 有亲戚 关系的,抗属关系或因交易买卖的关系),打进城市回民里面, 组织广大的回民, 利用武术社等组织地下军响应八路军。 2.每个城市工委和铁路工委,在有回民的地方即应(如对象中有广大回民)成立 回民工作队或回民工作组,建立武工队,预备进城组织广大的回民,在回民中建立 工作。 3.利用回民武装、群众团体及大阿訇其他上层人物,用通牒或写信给在伪军、 伪警、伪政权里的回民汉奸,令其即速反正。 4.回民武装工作队进城时,负责安抚和救济,并组织广大回民。 四、回民武装组织与扩大及生活照顾问题 1.回民现有的武装应积极的扩大。没有建立起武装的地方(如鲁中、鲁南),应 立即将部队的回民干部和战士集中到一起,建立起武装来,由军分区以上领导。便 利于掌握政策与方针,并可适合回民的分散环境,同时按分局前决定进行。 2.参军的回民,从翻身中涌现出来的最好,或经过回救会相当组织和教育的群 众比较合适。 3.在城郊和交通要道,应广泛建立武工队,占领城市时可用此队伍维持回民秩 序,并推动和帮助建立回救会,动员参军和恢复生产。 五、自治和参政问题 1.在农村回汉同居的村庄,在村政权中如汉民为村长,可举回民为村副,照顾 到这一点;如全部回民大村子,可建立自治村,行政上一般的没有什么不同,只是 照顾到经济、生活、风俗习惯、宗教规约等民族特性问题;如一起有几个回民村庄, 可建立一个自治区,如冀鲁边区的沧县三赵河一带,孟村、丁庄子、石桥堤东一带; 如泰安一连五个回民村子等。 2.在城市回民聚集一块的很多,如沧县的南门外,济南的杆石桥一带,德州、 青州、泰安、台[儿]庄与枣庄及其他许多城市,可建立回民区。 3.在选举参议员时,汉民杂居或很零散的村庄,除参加一般的公民选举以外, 还须参加一个回民救国会领导下的回民选举自己的各级议员。在城市散居的回民, 除参加一般的选举以外,还须在回救会领导之下参加回民选举。农村自治村、自治 区和城市自治区,不参加一般的选举,应与所有的回民合到一块。 六、各区党委对于回民工作注意的地方 1.揭穿国民党历年来压迫和屠杀回民,如至今在新疆、甘肃不断的逮捕和屠杀 回民,打破对国民党的幻想。 2.回民工作干部一定要回民,大众化,注意影响,注意生活习惯。 3.回民武装应尊重回民的生活习惯,在党政军民团体工作的回民同志,应尊重 其生活习惯。 4.部队宿营住清真寺、住回民家时,要尊重回民的生活习惯。 七、本指示由各地组织部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