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调配〗〖林场〗〖农场〗〖牧场〗〖渔场〗 1976年初,省劳动局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人调动作出规定: 允许上述单位相互之间调动;确需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所在地、市劳动 部门批准,占调入单位当年新增劳动力指标;集体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各地、市自行掌握。 1980年5月,又规定:国营农林牧渔场圃工人的相互调动, 其粮食计划供应渠 道不变(供应渠道包括商品粮、自产粮);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人和支边青年确需调入 其他国营或县以上集体单位,除占调入单位劳动指标外,必须是夫妻两地分居,配 偶一方场内无法安置的或父母确需照顾,要求子女顶替的。符合上述情况调动,一 律供应商品粮。 1984年2月, 省劳动局规定: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场的 工人,允许调出,调入地、市属单位,经该地、市劳动局批准;调入国务院部委或 省属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国营农牧渔场工人,自愿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不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照顾招收的职工子女,原系农业户口,吃自产粮或农村统 销粮的,不属上述允许调动的范围。1984年8月, 下放了农林牧渔场工人调动审批 权限,除调入驻济南的国务院部委、省属单位须经省劳动局批准外,其他均由各地、 市劳动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