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人员〗〖分类统计〗 为了保证企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控制和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从1959年起, 全省建立了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统计,将企业人员分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工人、 学徒、工程技术人员),非直接生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 1963年5月,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改按国家劳动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直接生产人员 1、工人; 2、学徒; 3、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3)党群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 (2)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与维修人员; (7)勤杂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 3、其他 (1)农副业生产人员; (2)长期学习人员; (3)长期休病、伤假人员; (4)列为编外的老年、体弱人员; (5)下放或支援农村公社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支援国外的人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统计被迫中断,至1972 年才又恢复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