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气瓶〗〖检验单位〗 1962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市和烟台、潍坊专区首先组织检查,督促气 体制造单位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技术检验。1964年3月,省和济南、青岛、淄博市成 立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抽查验收。到9月底,共检查受 压容器3135台,其中内检763台,外检2372台。1966年3月以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 气体制造厂负责。省劳动厅同意下列8个气瓶检验单位: 气瓶检验单位名称钢印代号 济南钢铁厂济钢 济南机车工厂动力车间131 济南第二机床厂氧气工段济二 青岛中国氧气厂青12、64-67 四方机车车辆制造厂4-64-67 501厂(驻淄博南定)山 山东新华制药厂新华 山东烟台氧气厂台2、66-68、2 1980年6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 灾事故的报告》,省劳动局会同省建委、公安厅对济南、青岛、淄博3市和烟台地区 的5个液化石油气公司(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抽查12台液化石油气储运罐,6台有 严重缺陷的被停止使用。8月,省劳动局派员对齐鲁石化总公司、淄博石油化工厂、 济南石油化工厂和济南化肥厂的球罐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青岛市燃料公司液 化石油气站两台设计和组装质量有严重问题的球罐,向该站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通知书”,停止使用。至年底,全省49台球罐中,已开罐检查22台,其中修复1 3台。 1981年7月,省劳动局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并公布 了第一批高压气瓶检验单位及钢印代号,到1985年底累计共公布38个高压瓶检验单位 : 〖1985〗〖检验单位〗〖气瓶〗〖统计表〗 ┌──┬────────────┬────┐ │序号│检验单位名称 │检验代号│ ├──┼────────────┼────┤ │1 │济南机车工厂 │L01 │ │2 │济南拖拉机总厂 │L02 │ │3 │济南机床二厂 │L03 │ │4 │济南半导体研究所 │L04 │ │5 │济南重型机械厂 │L05 │ │6 │济南第二钢铁厂 │L06 │ │7 │济南消防支队五七工厂 │L07 │ │8 │青岛氧气厂 │L11 │ │9 │青岛北海船厂 │L12 │ │10 │淄博王村八三厂 │L41 │ │11 │山东新华制药厂 │L42 │ │12 │金岭铁矿 │L43 │ │13 │淄博铸钢厂 │L44 │ │14 │化工部第十化建公司 │L45 │ │15 │淄博第十一中学 │L46 │ │16 │枣庄齐村区氧气厂 │L91 │ │17 │枣庄公安局消防大队 │L92 │ │18 │枣庄矿务局官桥机厂 │L93 │ │19 │烟台氧气厂 │L21 │ │20 │潍坊氧气厂 │L31 │ │21 │益都电石厂 │L32 │ │22 │临沂制氧厂 │L51 │ │23 │泰安氧气厂 │L95 │ │24 │济宁第一化工厂 │L71 │ │25 │邹县兖州矿务局机厂 │L72 │ │26 │兖州矿山机厂 │L73 │ │27 │聊城氧气厂 │L61 │ │28 │临清氧气厂 │L62 │ │29 │德州农机厂 │L65 │ │30 │山东冶金机械厂 │L47 │ │31 │济宁无线电元件三厂 │L74 │ │32 │北镇化工厂 │L85 │ │33 │莱钢机修厂 │L96 │ │34 │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 │L97 │ │35 │济南市钢铁厂 │L08 │ │36 │烟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L22 │ │37 │山东冶炼加工厂 │L98 │ │38 │新汶矿务局机电修配厂 │L99 │ └──┴────────────┴────┘ 从1982年开始,全省对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实行检验和使用登记。省劳动局委托济南、 青岛、淄博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齐鲁石油化工总公司机修厂负责在用槽车的全面 检验,烟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承担本市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高低压气瓶的定期检验。 到1984年,全省共检验汽车槽车180台、铁路槽车4台、球罐6台、储罐41台、各 种压力容器3183台、气瓶39270只,抽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51621只。1985年,检验 各种压力容器1947台、各种气瓶45503只。至1985年底累计,市、地监察机构对申请 登记并经检验合格的455台汽车槽车签发了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