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 山东省在政务院正式公布《劳动保险条例》后,随即于1951年春在百人以上厂矿 企业和铁路、邮电、航运系统进行贯彻。到年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有2 28个,职工15.69万人。对尚不具备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则通过签定《劳 动保险集体合同》的形式解决保险待遇问题。 1953年1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若干修改,扩大了实施范围。到 1956年,山东省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范围扩大到商业、粮食、农业、林业、水利 和交通运输系统,全省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到51.26万人,比1951年增加两倍多。 到1963年底,全省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达到1968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人数共67.1万人 。 1976年底,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实施范围 ,即使不满百人的国营企业也实行劳保条例,再一次扩大了《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 范围。到1977年底,全省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增加到166万人,占职工总数的60 %(其中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52.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的实施,现行劳动保险制度 已不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推行多种用工制度的需要。在国家 未下达新的修正办法前,从1981年开始,山东省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 索:一是对农民合同工和轮换工病、伤、残、亡的保险待遇,分别按不同产业作了若 干具体规定(见表4-1);二是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的保险待遇作出了若干规 定,并对解除合同后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研究探索;三是对企业退休职工和长期病号 实行社会保险进行了试点,退休费由企业负担改为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