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险〗〖生活福利〗〖法规〗〖概况〗 工人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清政府基本上没有作出有关规定,民国政府虽颁布 过有关的法规和条例,但由于旧中国劳动人民社会地位低下,政府对此并不重视,企 业主唯利是图,因此这些法规、条例,大都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实施。随着工人运动 的发展,有些厂矿企业被迫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自定了一些章程和办法,对工人的 生、老、病、伤、残、亡,给予一定的待遇。但厂矿企业的经营时好时坏,工人的保 险待遇也时断时续。 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府曾颁布过有关工人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的 条例、办法,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尚不完备,也不统一。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山 东淄博矿区和济南、烟台等地的重工业系统及铁路、邮电行业,先后实行了东北地区 的《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试行细则(草案)》,才初步有了统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保险事业受到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1950年,政 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草案)》。山东省贯彻《劳动保险条例》,逐步对工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并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