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工资制度〗〖改革〗〖工资调整〗〖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属调整 工资范围的职工: 1983年3月底在册职工中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列入1981年调整 工资范围,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197 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 1979年1月1日后分配工作,1983年9月30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 生);已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地增加工资范围的;1982年10月1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未参加调整工资的职工。 二、调整办法 自有资金比较充足的企业,在1983年一次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 资金的,按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1983年先发部分升级所增加的工资或先给部分 职工升级,1984年再补充其余升级增资部分或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凡是调整工资 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对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经过考 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可以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 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可以摊入成本的增加工资指标,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 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计算;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 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地增加工资的指标,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计算;均从 同年10月起摊入成本。1984年起将增加工资的其余部分摊入成本。工资调整的增加工 资的金额,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和较多增加工资的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 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7元,实际平均级差大于7元的,按实际平均级差控制。 批准调整工资的职工,增加的工资从1983年10月1日起发给。 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论执行何种工资标准和是否符合转为干部的条件, 都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原则上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接近新拟 标准等级升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在现行标准和新拟标准的对应中,余额在新拟工资标 准两级之间半个级差及以下的,对应下一个等级;超过半个级差的,对应上一个等级 ,按标准工资额和按级别对应新拟标准增加级差工资。 属较多地增加工资的各类人员,按新拟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不 能超过上一等级升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所属的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的升级 ,分别按所任岗位实行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1983年1月1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按规定调整工资 。 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含10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不升级。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1级至14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1978年以后升过级的(含15级升到14级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升级的,按照规 定和程序办理。 严重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党内受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3年9 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1980年以后经常旷工、不服从分配以及违反计划生育、长期病 休(不含因工致伤、致残)人员等,不调整工资。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升级。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办法,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有 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