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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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工资调整〗〖企业〗〖集体所有制〗〖工资标准〗
    山东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数仍沿用合作化初期的工人工资标准,一般一级工
资26~27元,有的仅24元,低于国营企业学徒工最后一年的待遇。1979年末,结合调
整工资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统一调整了工资标准,主要内容是:
    国家有统一工资标准的的行业,如建筑安装、文教、卫生、商业、汽车司机、汽
车修理、农业、林业工人等都执行统一工资标准;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逐步改按新
工资标准执行。新拟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统一工资标准如下表:

        〖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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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
│别    │    │    │    │    │    │    │    │    │
├───┼──┼──┼──┼──┼──┼──┼──┼──┤
│第一种│29  │34  │40  │46  │54  │63  │74  │87  │
├───┼──┼──┼──┼──┼──┼──┼──┼──┤
│第二种│30  │35  │41  │48  │56  │65  │76  │90  │
├───┼──┼──┼──┼──┼──┼──┼──┼──┤
│第三种│31  │36  │43  │50  │58  │68  │79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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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冶炼、建筑材料、人力搬运工人,工资标准已高于新拟标准的不再变动。有保
留工资的职工,用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改行统一工资
标准前已经退职、退休、升学的职工,工资待遇不再改变。
    集体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执行企业行政工资标准的,分别改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和国家机关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按新拟工资标准相应的半级执
行。无工资等级的,根据工资数额,按新拟工人统一工资标准,就近确定适当的工资
等级,但增加的工资不得超过半级,实际工资偏高的暂不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