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1953〗〖工资改革〗 1951年末,国家在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收支接近平衡,币值和物价基本稳定 后,在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同时,开始改革工资制度。山东省先后对国营、地方国营 企业121个厂矿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工人实行8级或少等级工资制,管理 和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初步改变了工资杂乱和严重不合理的状况。有90%以 上的单位增加工资总额10~20%,绝大多数职工增加了收入,少数原工资水平特别高 的,也在内部作了合理调整。由军工生产转化的企业,也统一了工资计算单位和工资 标准,由供给(包干)制改变为统一的工资分制。 1953年初,山东省根据全国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部署,在1951年初步改革的基础 上,对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军管企业、合营企业普遍进行了工资制度的整顿和改革 。一部分新建企业和各市、专区所属的小型厂矿企业,也随之进行了改革。在这次改 革中,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包括企业管理机构)的所有供给制人员,均从1953年1月 起,改行了工资制。因改制而降低了原待遇的,按原供给制待遇(包括伙食费、服装 费、津贴费、保育费、保姆费等)计算工资等级。同时对省人民银行、交通银行、保 险公司、商业厅所属各专业公司(包括烟洒专卖处)、粮食厅所属企业、水产局所属运 销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系统,也按照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 准执行,工资等级仍按其原供给制津贴级别执行,个别不合理的进行调整。从而统一 了工资计算单位(折实的工资分)和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工资制度杂乱和不合理现象,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比1952年提高了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