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施工〗〖津贴〗〖工资形式〗〖标准〗 50年代初,在基建企业中存在着名目不同的流动施工津贴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 ,公路基建部门的标准工资增加的幅度较大,按国务院规定,未建立施工津贴的一律 不再建立,已建立的实施范围也不再扩大。 1962年9月,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 工),实行了铁路基建工程施工津贴,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每日0.52元,第二类0. 40元。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一类津贴标准发 给;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程处)机关及其直 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1984年7月1日起,国务院主管部门调整了在 山东的铁路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改为每人每日0.75元。 1978年6月,对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也实行流动施工津贴。津贴范围是:全省全民 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工和工作满1年以上的临时工,离开基地15公里以外施工 的,均发给流动施工津贴。津贴标准是:施工点在离开基地50公里以内的,每人每天 发给0.2元;施工点在离开基地50公里以外或在山区、偏僻地区的,每人每天发给0. 3元。从职工到达施工点之日起,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1982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砖瓦抹灰工种工人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吃得多 、穿得费的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砖瓦抹灰工(不含学徒工)在企业保证完成上缴利 润、施工任务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从当年4月起试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0. 3元,按在施工现场从事砌砖抹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完不成利润、施工任务、质 量要求的不补贴,亏损企业不补贴。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有条件的参照 试行。 1984年10月,又根据调整副食品价格和提高出差补助费等情况,提高了建筑安装 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由0.2元、0.3元、0.8元分别提高为0.5元、0.6元和1. 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