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工资分〗〖建国初〗〖实物工资〗 解放初,为使职工的实际工资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在国营、私营企业和机关、 团体、学校的工资制人员中推行了实物工资,即以粮、棉、布、油、盐等生活必需品 为计算基础,有华北的“食衣”和东北的“分”的工资分制。 1950年8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公布的济南、青岛地区新拟工资分每分所含物品、 牌号及数量见下表: 〖济南〗〖青岛〗〖工资分〗〖实物〗〖统计表〗 ┌──┬───┬────┬───┬──┬───┬────┬───┐ │地区│品名 │牌号 │数量 │地区│品名 │牌号 │数量 │ ├──┼───┼────┼───┼──┼───┼────┼───┤ │济 │小米 │河北小米│0.5斤 │青 │小米 │胶东小米│0.5斤 │ │ ├───┼────┼───┤ ├───┼────┼───┤ │ │白面 │八-通粉│0.5斤 │ │白面 │八-通粉│0.5斤 │ │南 ├───┼────┼───┤岛 ├───┼────┼───┤ │ │白布 │大双龙布│0.1尺 │ │白布 │大双龙布│0.1尺 │ │ ├───┼────┼───┤ ├───┼────┼───┤ │ │植物油│豆油 │0.02斤│ │植物油│净生油 │0.02斤│ │ ├───┼────┼───┤ ├───┼────┼───┤ │ │食盐 │ │0.03斤│ │食盐 │粗盐 │0.03斤│ │ ├───┼────┼───┤ ├───┼────┼───┤ │ │煤 │大山原煤│3斤 │ │煤 │坊子原煤│3斤 │ └──┴───┴────┴───┴──┴───┴────┴───┘ 由于各地区工资计算单位不统一,实际含量不适当,1951年末,废除了省内各种不同 的工资计算单位。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团体、学校,均以统一的新“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私营企业由劳资协商会议 根据新“工资分”的原则和本企业具体情况相应作出规定。新工资分中实物牌号,以 一般职工生活水平所需要的并为国家所能掌握的价格平稳的粮、布、油、盐、煤五种 实物为其计算基础。 1952年4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又颁发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废除了华东 各省(市)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规定了华东地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中五种实物含量统一规定为: 食粮0.80市斤,白细布0.20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00市斤 。 规定本省五种实物牌号质量是: 青岛市:八一统粉40%、胶东小米60%,双龙细布,当地生油,青盐,洪山块煤 。 济南市:八一统粉40%、河北小米60%,双龙细布,当地生油,羊口盐,洪山块 煤。 不用煤的地区,按当地多数人所习用的柴计算,1.2斤煤折2.2斤柴。 各项实物价格均以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算,如当时无牌价,以顺 延一日的价格计算。 工资分价格,于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月终各公布一次,其价格 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由各地人民银行负责,经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