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工资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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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工资分〗〖建国初〗〖实物工资〗
解放初,为使职工的实际工资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在国营、私营企业和机关、
团体、学校的工资制人员中推行了实物工资,即以粮、棉、布、油、盐等生活必需品
为计算基础,有华北的“食衣”和东北的“分”的工资分制。
1950年8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公布的济南、青岛地区新拟工资分每分所含物品、
牌号及数量见下表:

〖济南〗〖青岛〗〖工资分〗〖实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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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品名 │牌号 │数量 │地区│品名 │牌号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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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小米 │河北小米│0.5斤 │青 │小米 │胶东小米│0.5斤 │
│ ├───┼────┼───┤ ├───┼────┼───┤
│ │白面 │八-通粉│0.5斤 │ │白面 │八-通粉│0.5斤 │
│南 ├───┼────┼───┤岛 ├───┼────┼───┤
│ │白布 │大双龙布│0.1尺 │ │白布 │大双龙布│0.1尺 │
│ ├───┼────┼───┤ ├───┼────┼───┤
│ │植物油│豆油 │0.02斤│ │植物油│净生油 │0.02斤│
│ ├───┼────┼───┤ ├───┼────┼───┤
│ │食盐 │ │0.03斤│ │食盐 │粗盐 │0.03斤│
│ ├───┼────┼───┤ ├───┼────┼───┤
│ │煤 │大山原煤│3斤 │ │煤 │坊子原煤│3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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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区工资计算单位不统一,实际含量不适当,1951年末,废除了省内各种不同
的工资计算单位。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团体、学校,均以统一的新“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私营企业由劳资协商会议
根据新“工资分”的原则和本企业具体情况相应作出规定。新工资分中实物牌号,以
一般职工生活水平所需要的并为国家所能掌握的价格平稳的粮、布、油、盐、煤五种
实物为其计算基础。
1952年4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又颁发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废除了华东
各省(市)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规定了华东地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中五种实物含量统一规定为:
食粮0.80市斤,白细布0.20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00市斤

规定本省五种实物牌号质量是:
青岛市:八一统粉40%、胶东小米60%,双龙细布,当地生油,青盐,洪山块煤

济南市:八一统粉40%、河北小米60%,双龙细布,当地生油,羊口盐,洪山块
煤。
不用煤的地区,按当地多数人所习用的柴计算,1.2斤煤折2.2斤柴。
各项实物价格均以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算,如当时无牌价,以顺
延一日的价格计算。
工资分价格,于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月终各公布一次,其价格
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由各地人民银行负责,经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