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冀鲁制针工厂〗〖学徒〗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青岛市社会局核准备案) 第一条凡本厂学徒应遵守规约。 第二条学徒须有妥实铺保于进厂时填具保单。 第三条学徒习艺期限自进厂日起算,扣足四年为满徒。 第四条学徒对于师傅应服从、忠实、勤勉。 第五条学徒于习艺期间内,非因不得已事故,除经本厂准许而中途离厂时,应 由保人照下列各款赔偿本厂损失: (一)习艺未满三个月者赔偿损失洋三十元; (二)习艺未满六个月者赔偿损失洋六十元; (三)习艺未满一年者赔偿损失洋一百二十元,其余依次类推。 第六条学徒因事或病需要歇工时,须先向本厂告假,不得擅自歇工。 第七条学徒全年不请假者,于年终给予一个月工金;三年八个月不请假者,准 减少习艺期限六个月作为满徒。 第八条学徒习艺期满,本厂应发给证书一纸,并得酌量情形留充工友,但本人 不愿者听之。 第九条本厂每年年终结算,如有纯益,即酌提奖金,依下列标准分等发给学徒: 遵守厂规、克尽厂职、品行端正、心地光明者给甲奖,作事勤奋、始终弗懈者给乙 奖,安分工作者给丙奖。 第十条学徒屡犯厂规劝戒不悛者即予开除,并通知保人领回。 第十一条学徒对于本厂材料器具须加以护惜,如故意损坏或偷窃出厂,查有实 据告戒不悛者,除开除外并责成保人赔偿。 第十二条本规约未规定事项悉照工厂法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约自青岛市社会局核准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