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 平民工厂工徒应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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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民工厂〗〖学徒〗〖规则〗〖民国〗

    (民国二十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政府实业厅训令第九九七号)

    一、工徒入厂应填具保证书。
    二、工徒应遵守厂内所订之一切规则。
    三、凡违背厂内规则者,得分别轻重予以警告、记过或除名之处分。
    四、凡违背厂规被除名之工徒得追缴膳宿费。
    五、工徒应服从厂长、副厂长、技师、事务员之命令及训告。
    六、工徒于工作及休息时间应保守秩序。
    八、工徒对厂长、副厂长、技师、事务员之指导应诚心接受。
    九、各工徒相处应有谦让合作精神。
    十、工徒除例假外不得随意外出但有必要事故得向厂长请假,准许后方可外出。
    十一、工徒对一切公用物品不得有损坏,违者酌量情形责令工徒或保证人赔偿。
    十二、工徒在厂内无论何时不得喧哗。
    十三、工徒应按周轮流值日,传达厂内及工徒之意见。
    十四、值日员应注意室内整洁事项。
    十五、厂内各项工作得由技师及管理员随时指导之。
    十六、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十七、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