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人口普查和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山东省家庭户代际结构均以 二代户为主体,其所占比重在组织调查的两个年份分别为67.13%和66.88%。与全 国同期水平相比,除一对夫妇户和二代户比重高于全国、单身户比重与全国持平外, 其他几种类型的家庭户比重均低于全国。 (一)二代户 山东省家庭户类型以二代户为主体,二代户家庭又以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同居 的核心家庭为主体。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在二代户家庭中,一对夫妇与未 婚子女同居的家庭比重占68.07%。其中一对夫妇一个子女户为28.22%,一对夫妇 二个子女户为30.33%,一对夫妇三个以上子女户为9.52%。 1982年、1987年山东省家庭户类别表 表3-35 单位:% ┌─────┬───┬──┬───┬───┬────┬────┬────┐ │年份 │单身户│一对│二代户│三代 │一代户和│二代户和│三代及以│ │ │ │夫妇│ │及以 │其他亲属│其他亲属│上户和其│ │ │ │户 │ │上户 │非亲属户│非亲属户│他亲属非│ │ │ │ │ │ │ │ │亲属户 │ ├─────┼───┼──┼───┼───┼────┼────┼────┤ │1982年全国│7.97 │4.78│64.72 │17.13 │1.02 │2.74 │1.63 │ ├─────┼───┼──┼───┼───┼────┼────┼────┤ │山东省 │7.97 │6.23│67.13 │14.62 │0.75 │2.34 │0.95 │ ├─────┼───┼──┼───┼───┼────┼────┼────┤ │其中:城市│10.05 │6.28│67.34 │12.97 │1.02 │1.75 │0.59 │ ├─────┼───┼──┼───┼───┼────┼────┼────┤ │农村 │7.67 │6.23│67.10 │14.85 │0.71 │2.43 │1.01 │ ├─────┼───┼──┼───┼───┼────┼────┼────┤ │1987年全国│ │ │ │ │ │ │ │ ├─────┼───┼──┼───┼───┼────┼────┼────┤ │山东省 │6.26 │7.13│66.88 │16.14 │0.58 │2.05 │0.96 │ ├─────┼───┼──┼───┼───┼────┼────┼────┤ │其中:市 │6.48 │6.95│67.58 │15.44 │0.65 │2.09 │0.80 │ ├─────┼───┼──┼───┼───┼────┼────┼────┤ │镇 │6.40 │7.42│67.65 │15.11 │0.54 │1.92 │0.96 │ ├─────┼───┼──┼───┼───┼────┼────┼────┤ │县 │6.01 │7.07│65.96 │17.22 │0.55 │2.11 │1.07 │ └─────┴───┴──┴───┴───┴────┴────┴────┘ 资料来源: ①《山东省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②《中国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山东省分册》。 ③《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 (二)三代及三代以上户 1982年全省三代及三代以上家庭户比重为14.6%,1987年上升为16.4%。1987 年与1982年相比,城市三代及三代以上家庭户比重上升2.47%,农村上升2.37%。 (三)单身户 1982年人口普查,山东省单身户比重为7.96%。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比 重降为6.25%。 山东省单身户的婚姻结构为:未婚者占24.17%,有配偶者占10.88%,丧偶者 占60.16%,离婚者占4.80%。 单身户人口中,60岁以上者占单身户的61.82%。城市单身户比重高于镇,镇 高于县。但城市有配偶单身户比重高于农村,城市为17.09%,县为6.26%;农村 丧偶单身户比重高于城市,农村为63.63%,城市为55.13%。 1987年山东省单身户城、乡婚姻构成表 表3-36 单位:% ┌────┬───┬───┬───┬──┐ │城乡 │未婚 │有配偶│丧偶 │离婚│ ├────┼───┼───┼───┼──┤ │全省 │24.17 │10.88 │60.16 │4.80│ ├────┼───┼───┼───┼──┤ │其中:市│22.84 │17.69 │55.13 │4.34│ ├────┼───┼───┼───┼──┤ │镇 │24.22 │10.16 │60.58 │5.04│ ├────┼───┼───┼───┼──┤ │县 │25.13 │6.26 │63.63 │4.98│ └────┴───┴───┴───┴──┘ (四)其他亲属非亲属同居户 对昌邑县、寿光县、蒙阴县、临沂市、济宁市、青岛市所作回顾性抽样调查结 果表明,新中国建立后,“和其他亲属非亲属同居户”的比重大幅度降低,1953年 为21.4%,1964年为5.8%,1982年降至4.05%,1987年又降至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