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有配偶人口特征 1、有配偶人口比重高于全国,且有日益增高的趋势。1982年全国有配偶人口 比重为63.68%,山东省为64.00%;1987年全国为65.94%,山东省为67.24%。 2、女性有配偶者比重高于男性,且差距有所增大。1982年有配偶人口的性别 比为98.50,1987年为96.56。 3、有配偶人口主要集中在25~59岁年龄段中,其中28~49岁各年龄组中有配 偶人口均占该年龄组人口的90%以上。各年龄组有配偶人口较均匀地增加。 4、城乡有配偶人口比重总体持平。1982年农村有配偶人口比重高于城市,农 村为64.03%,城市为63.18%;1987年城市有配偶人口比重高于农村,城市为68. 01%,镇为67.94%,县为66.31%。 (二)初婚年龄 1、女性初婚年龄。山东女子自民国初年以来,大多沿袭十七八岁出嫁的习惯。 据1920年出版的林修竹所纂《山东各县乡土调查录》记载,全省107个县中,女子 在20岁上下出嫁的约有80个县,占75%左右。尤其胶东各县,如蓬莱、黄县、招远、 莱阳、牟平、荣成、掖县等,婚嫁年龄平均在20岁上下,海阳县一般在18岁以上、 25岁以下。鲁南女子初婚年龄较早,如临沂县,一般在十五六岁,郯城县多在十六 七岁,莒县及鲁西南的曹县女子也多在十五六岁婚嫁。初婚早晚与经济状况有关。 “富者男多早婚,女多晚嫁;贫者男多晚婚,女多早嫁”。据1935年邹平县户口调 查资料,该县女子16岁及16岁以下结婚的占已婚女子总数的9.21%,17岁及17岁以 上结婚的占已婚女子总数的79.85%,其中17岁结婚的最多,占已婚女子总数的32 .04%。 据1982年山东省1%人口生育率回顾性抽样调查,40年代山东女子平均初婚年 龄为17.83岁,50年代为18.95岁,60年代为19.95岁,70年代为22.09岁,80年代初 (1982年)为23.61岁。民国初至1949年30多年间,山东女子的初婚年龄基本维持在 17岁左右;建国后30多年间变化较大,一般在23岁左右,平均初婚年龄提高了5.80 岁。 2、男性初婚年龄。新中国建立前,山东男子的初婚年龄在许多地区都早于女 子,鲁中、鲁北及鲁西等地流行小女婿的婚俗。据《山东各县乡土调查录》记载, 民国初年,章丘、济阳、阳信、商河等地,男子一般在十四五岁完婚,女子多在十 七八岁出嫁。泗水县男子往往在十二三岁完婚。1935年邹平县户口调查,该县男子 早婚现象十分严重,16岁及16岁以下结婚者占已婚男子总数的42.03%,其中最早 者为6岁。但在胶东等地,男子初婚多在20岁上下。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男子早婚习俗逐渐废弃。据 1982年人口普查和1987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1982年山东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 为24.9岁,1987年为23.08岁,均高于同期女性平均初婚年龄。 (三)再婚 旧中国,山东各地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女子再婚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故再婚 者少。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新婚姻法虽规定不准干涉寡妇改嫁,保 障再婚自由,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区,寡妇再婚仍然受到人们的歧视。据 聊城县七区的工作报告(②山东省妇联档案(长期:第025卷,第007卷)。),到1953 年,当地寡妇仍恪守“从一而终”的妇道,极少有再婚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旧观 念的破除则相对较快。如文登专区1951年在所辖三个村调查②,三个村45岁 以下的43个寡妇,已再婚31人,占74%。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执 行,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再婚者尤其是女性再婚逐渐增多。据山东省民政部 门对再婚者性别构成调查,每年的再婚者均是女性多于男性。 (四)结婚率 1949年以前,山东省有关结婚率的资料极少,仅吴顾毓于1935年在邹平调查时 做过一年的统计。据查,1935年4月1日至1936年3月底,全县共登记结婚1608件, 以邹平县人口165453人计算,其结婚率为9.72%。 1979-1988年山东省再婚人口状况表 表3-28 ┌──┬────┬─────┬───────────┐ │年份│再婚人数│占当年结婚│再婚者性别构成 │ │ │ │人数百分比├───┬───┬───┤ │ │ │ │男 │女 │性别比│ ├──┼────┼─────┼───┼───┼───┤ │1979│23620 │1.99 │ │ │ │ ├──┼────┼─────┼───┼───┼───┤ │1980│26402 │1.88 │ │ │ │ ├──┼────┼─────┼───┼───┼───┤ │1981│23066 │1.23 │ │ │ │ ├──┼────┼─────┼───┼───┼───┤ │1985│19178 │1.26 │9262 │9916 │93.4 │ ├──┼────┼─────┼───┼───┼───┤ │1986│25100 │1.64 │11945 │13155 │90.8 │ ├──┼────┼─────┼───┼───┼───┤ │1987│29500 │1.95 │13583 │15967 │85.1 │ ├──┼────┼─────┼───┼───┼───┤ │1988│32714 │2.23 │14688 │18026 │81.5 │ └──┴────┴─────┴───┴───┴───┘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人口结婚率呈上升趋势。1954年、1981年出现两次结婚 高峰,1981年结婚率约高于1954年4.59个千分点。两次结婚高峰的出现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两次颁布有关,但由于年代不同,形成高峰的具体原因也有所 不同。1954年结婚者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的较过去 增多,自由恋爱有助于未婚男女的相互了解和婚配。二是寡妇改嫁增多。据全省不 完全统计(山东省民政厅档案(永久:1952年第46卷)。),1950年寡妇改嫁的有2050 人,1951年有10581人,1952年仅上半年就有9741人。三是离婚后再婚的较多。50 年代初是建国后的离婚高峰期,离婚人数连续几年每年都在七八万人左右,且多为 30岁以下的青年人。1953年的离婚者中,30岁以下的青年人占63.2%,这部分人离 婚后再婚的较多(据济南市、济宁市、临沂县、掖县人民法院1953年办理的208件离 婚案调查资料。)。 1981年结婚者骤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放宽了对实际结婚年龄的限制。70年代实行晚婚晚育,各地已约定俗成地将 结婚年龄定为女23岁、男25岁,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于是便在1981年出现了几个年龄组 的青年同在一年结婚的现象。此外,山东省人口年龄构成的变化对结婚率的增高产 生了很大影响。如15~29岁青年占总人口的比重,1953年为23.21%,而1982年已 达29.66%,在婚配没有多少障碍的情况下,婚龄青年增多必然导致结婚人数增多 和结婚率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