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配偶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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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山东省有配偶人口特征
  1、有配偶人口比重高于全国,且有日益增高的趋势。1982年全国有配偶人口
比重为63.68%,山东省为64.00%;1987年全国为65.94%,山东省为67.24%。
  2、女性有配偶者比重高于男性,且差距有所增大。1982年有配偶人口的性别
比为98.50,1987年为96.56。
  3、有配偶人口主要集中在25~59岁年龄段中,其中28~49岁各年龄组中有配
偶人口均占该年龄组人口的90%以上。各年龄组有配偶人口较均匀地增加。
  4、城乡有配偶人口比重总体持平。1982年农村有配偶人口比重高于城市,农
村为64.03%,城市为63.18%;1987年城市有配偶人口比重高于农村,城市为68.
01%,镇为67.94%,县为66.31%。
  (二)初婚年龄
  1、女性初婚年龄。山东女子自民国初年以来,大多沿袭十七八岁出嫁的习惯。
据1920年出版的林修竹所纂《山东各县乡土调查录》记载,全省107个县中,女子
在20岁上下出嫁的约有80个县,占75%左右。尤其胶东各县,如蓬莱、黄县、招远、
莱阳、牟平、荣成、掖县等,婚嫁年龄平均在20岁上下,海阳县一般在18岁以上、
25岁以下。鲁南女子初婚年龄较早,如临沂县,一般在十五六岁,郯城县多在十六
七岁,莒县及鲁西南的曹县女子也多在十五六岁婚嫁。初婚早晚与经济状况有关。
“富者男多早婚,女多晚嫁;贫者男多晚婚,女多早嫁”。据1935年邹平县户口调
查资料,该县女子16岁及16岁以下结婚的占已婚女子总数的9.21%,17岁及17岁以
上结婚的占已婚女子总数的79.85%,其中17岁结婚的最多,占已婚女子总数的32
.04%。
  据1982年山东省1%人口生育率回顾性抽样调查,40年代山东女子平均初婚年
龄为17.83岁,50年代为18.95岁,60年代为19.95岁,70年代为22.09岁,80年代初
(1982年)为23.61岁。民国初至1949年30多年间,山东女子的初婚年龄基本维持在
17岁左右;建国后30多年间变化较大,一般在23岁左右,平均初婚年龄提高了5.80
岁。
  2、男性初婚年龄。新中国建立前,山东男子的初婚年龄在许多地区都早于女
子,鲁中、鲁北及鲁西等地流行小女婿的婚俗。据《山东各县乡土调查录》记载,
民国初年,章丘、济阳、阳信、商河等地,男子一般在十四五岁完婚,女子多在十
七八岁出嫁。泗水县男子往往在十二三岁完婚。1935年邹平县户口调查,该县男子
早婚现象十分严重,16岁及16岁以下结婚者占已婚男子总数的42.03%,其中最早
者为6岁。但在胶东等地,男子初婚多在20岁上下。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男子早婚习俗逐渐废弃。据
1982年人口普查和1987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1982年山东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
为24.9岁,1987年为23.08岁,均高于同期女性平均初婚年龄。
  (三)再婚
  旧中国,山东各地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女子再婚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故再婚
者少。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新婚姻法虽规定不准干涉寡妇改嫁,保
障再婚自由,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区,寡妇再婚仍然受到人们的歧视。据
聊城县七区的工作报告(②山东省妇联档案(长期:第025卷,第007卷)。),到1953
年,当地寡妇仍恪守“从一而终”的妇道,极少有再婚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旧观
念的破除则相对较快。如文登专区1951年在所辖三个村调查②,三个村45岁
以下的43个寡妇,已再婚31人,占74%。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执
行,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再婚者尤其是女性再婚逐渐增多。据山东省民政部
门对再婚者性别构成调查,每年的再婚者均是女性多于男性。
  (四)结婚率
  1949年以前,山东省有关结婚率的资料极少,仅吴顾毓于1935年在邹平调查时
做过一年的统计。据查,1935年4月1日至1936年3月底,全县共登记结婚1608件,
以邹平县人口165453人计算,其结婚率为9.72%。

    1979-1988年山东省再婚人口状况表
表3-28
┌──┬────┬─────┬───────────┐
│年份│再婚人数│占当年结婚│再婚者性别构成    │
│  │    │人数百分比├───┬───┬───┤
│  │    │     │男  │女  │性别比│
├──┼────┼─────┼───┼───┼───┤
│1979│23620  │1.99   │   │   │   │
├──┼────┼─────┼───┼───┼───┤
│1980│26402  │1.88   │   │   │   │
├──┼────┼─────┼───┼───┼───┤
│1981│23066  │1.23   │   │   │   │
├──┼────┼─────┼───┼───┼───┤
│1985│19178  │1.26   │9262 │9916 │93.4 │
├──┼────┼─────┼───┼───┼───┤
│1986│25100  │1.64   │11945 │13155 │90.8 │
├──┼────┼─────┼───┼───┼───┤
│1987│29500  │1.95   │13583 │15967 │85.1 │
├──┼────┼─────┼───┼───┼───┤
│1988│32714  │2.23   │14688 │18026 │81.5 │
└──┴────┴─────┴───┴───┴───┘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人口结婚率呈上升趋势。1954年、1981年出现两次结婚
高峰,1981年结婚率约高于1954年4.59个千分点。两次结婚高峰的出现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两次颁布有关,但由于年代不同,形成高峰的具体原因也有所
不同。1954年结婚者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的较过去
增多,自由恋爱有助于未婚男女的相互了解和婚配。二是寡妇改嫁增多。据全省不
完全统计(山东省民政厅档案(永久:1952年第46卷)。),1950年寡妇改嫁的有2050
人,1951年有10581人,1952年仅上半年就有9741人。三是离婚后再婚的较多。50
年代初是建国后的离婚高峰期,离婚人数连续几年每年都在七八万人左右,且多为
30岁以下的青年人。1953年的离婚者中,30岁以下的青年人占63.2%,这部分人离
婚后再婚的较多(据济南市、济宁市、临沂县、掖县人民法院1953年办理的208件离
婚案调查资料。)。
  1981年结婚者骤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放宽了对实际结婚年龄的限制。70年代实行晚婚晚育,各地已约定俗成地将
结婚年龄定为女23岁、男25岁,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于是便在1981年出现了几个年龄组
的青年同在一年结婚的现象。此外,山东省人口年龄构成的变化对结婚率的增高产
生了很大影响。如15~29岁青年占总人口的比重,1953年为23.21%,而1982年已
达29.66%,在婚配没有多少障碍的情况下,婚龄青年增多必然导致结婚人数增多
和结婚率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