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是实现计划生育管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广西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初期比较简单,以后逐步发展,形式多样。 60年代,广西计划生育技术力量薄弱,绝大部分区(相当于现在的乡、镇)卫 生院不能做计划生育手术,远远不能满足群众做计划生育手术需要。1966年4 月, 自治区党委在批转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 今后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争取在1966年内使农村区一级卫生院能做2至3种计划生 育手术(计划生育四种手术指放(取)环、男扎、女扎、人流引产,下同)。 1972年3月,自治区卫生局(原区卫生厅)发文, 要求各级卫生部门抓好计划 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力争在年内有生育能力的妇女节育率达到50%左右。但由于当 时全自治区各级计划生育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所以也无人检查节育实施情况。 1975年2月, 自治区党委在批转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工作 会议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技术力量培训,做好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逐步做到计划生育四种手术不出公社。但事实上,由于女扎、 人流引产要求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都比较高,尽管做了工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 下,真正做到四种手术不出公社卫生院的不足全自治区公社卫生院总数的 20 %。 1977年12月,自治区党委在批转《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为落实“ 五五”人口发展规划,要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率、节育率和晚婚率。由于指标提出后 没有保证指标落实的措施,结果无法考察效果。 1980年7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批转《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 大力提倡只生一胎,控制二胎,杜绝多胎生育,争取到1985年,年内出生人数中一 孩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争取在两三年内,使全自治区2/3以上的公社 卫生院能单独开展计划生育四种手术。由于各级都没认真抓落实,结果以上目标均 没有实现。 1984年9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全区各地、市、 县计划生育 委员会主任会议纪要》中,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承包责任制,各级可以把人口控制数 往下分配,层层承包,完成人口控制数。对在这两年内杜绝多胎生育、完成计划生 育任务者给予表扬奖励,不完成的要批评。承包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计划生育领 导小组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但发文后,也没有抓好落实工作。 1985年9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 区开展计划生育“三服务”到家活动的安排意见》的文件中(“三服务”到家活动 指:宣传教育、避孕药具、节育技术服务到家),提出在全年计划生育四种手术总 数中,放环、结扎数占总数的80%以上,并且无事故发生的单位,由县、市给予适 当的奖励。年末,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没有接到各地、市、县颁奖信息的反馈。 1986年9月,自治区党委在《关于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的通知》中, 提 出力争到1990年,全自治区基本杜绝多胎生育。根据自治区统计局的抽样调查结果, 1990年出生人数中,多孩率仍达23.37%,与“基本杜绝”的差距仍然很大。 1988年4月,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 到1988年末,多胎率要降到15%以下,计划生育率要达到80%以上。为保证以上目 标的实现,全自治区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要求达到人均0.5元。 年末执行结 果,根据生育节育调查资料表明,多胎率、计划生育率分别为31.75%、69.41%。 到1988年末,全自治区约有40%的县(市)以责任制的形式,将人口出生数、多孩 控制数、计划生育率、人口出生与人流引产比例、节育率、结扎率等逐级分解承包。 1989年12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各地、市党委、行署和市人民政 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自治区党委书记陈辉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韦 纯束分别代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发责任状。各地、市党、政一把手也 分别在责任状上签字。 责任承包内容包括出生控制数、多孩控制数、男女结扎例数三项指标。给各地、 市承包的具体指标是在全自治区统筹考虑,科学预测,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充分考 虑地、市之间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的差异性,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经过多次上下反 复协商后确定的,承包时间为19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检查责任状签订后的落实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三项承 包指标中出生数、多孩数低于承包控制数的10%、结扎例数超过承包数的20%以上 者给予特等奖;出生数、多孩数均未突破承包数,结扎例数完成95%以上者给予一 等奖;出生人数、多孩数均突破承包数5%以上,结扎例数完成90 %以上者给予二 等奖;出生控制数、多孩控制数均突破10%以上,结扎例数完成85%以上给予三等 奖,对受奖的地、市党政一把手、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 给予行政奖励。 1990年各地、市计划生育承包指标数 ┌────┬────┬────┬───┐ │地区 │出生人 │多孩出生│结扎数│ │ │数(人)│数(人)│(人)│ ├────┼────┼────┼───┤ │合计 │610000 │32310 │127170│ │南宁市 │30800 │1230 │4200 │ │柳州市 │20000 │800 │2880 │ │桂林市 │15000 │450 │2280 │ │梧州市 │12500 │750 │1690 │ │北海市 │19000 │1140 │2080 │ │防城港区│200 │10 │40 │ │南宁地区│76000 │5320 │20000 │ │柳州地区│53500 │4280 │12000 │ │桂林地区│49300 │980 │10000 │ │梧州地区│45500 │1360 │10000 │ │玉林地区│124500 │6020 │30000 │ │百色地区│50500 │3030 │10000 │ │河池地区│59200 │3190 │10000 │ │钦州地区│54000 │3780 │12000 │ └────┴────┴────┴───┘ 注:据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出生控制数、多孩控制数突破承包任务30%至39%,结扎例数仅完成任务74% 以下,受公开点名批评;出生控制数、多孩控制数均突破任务40%以上,结扎不足 任务的70%,受黄牌警告。受批评和受黄牌警告的地市还要罚扣党政一把手、分管 计划生育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各人一个月工资的50%。 对承包三项指标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办法是应用下列四方面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评价:①抽样调查;②参考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上半年出生数;③参考1990年计 划生育统计报表数;④各地市平时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情况。考核结果,最后评出了 4个获奖单位,其中桂林地区、桂林市分别获一等奖,柳州市、 北海市获三等奖。 由于第一年属探索性承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1990年只奖不罚。另 外,为鼓励基层进一步抓好永久性节育措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决定 对超额完成结扎承包任务者,每超额1例奖励1元。由于14个地区、市(防城港区) 都不同程度超额完成了结扎承包任务,结果都得到了奖励。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一九九○年度 完成计划生育承包任务先进单位的决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别同各地、 市党委书记、专员、市长签订了一九九○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一年来,各级党委 和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加强领导,广泛开 展宣传教育,增加计划生育工作投入,搞好技术服务,提高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 育的自觉性,较好地完成了控制人口的计划,同时为推行人口承包责任制提供了经 验。 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决定:给予一九九○年度完成计划生育承包任务较好的桂林地区、桂林市一等奖, 各奖励三万元,并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给予柳州市、北海市三等奖,各奖 励一万元,并通报表扬;给予超额完成结扎任务的玉林地区、桂林地区等地、市共 奖励二十七万元(见附件)。 奖金分配办法:主要奖励地、市、县党政领导同志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 工作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人员,部分可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分配办法由各 地、市委,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决定。 希望获奖单位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为搞好“八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争 取更大成绩。全区各地要虚心学习桂林地区的经验,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 我区控制人口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而努力奋 斗。 附件: 一、奖励完成计划生育承包任务的地、市 桂林地区(一等奖)柳州市(三等奖) 桂林市(一等奖)北海市(三等奖) 二、奖励超额完成结扎任务的地、市(按超额百分比从高到低排列) 玉林地区(超额534.49%) 柳州市(超额80.69%) 北海市(超额459.42%) 柳州地区(超额78.60%) 桂林地区(超额439.66%) 百色地区(超额52.85%) 钦州地区(超额137.93%) 南宁地区(超额44.04%) 南宁市(超额111.05%) 梧州地区(超额29.21%) 桂林市(超额104.04%) 河池地区(超额7.58%) 梧州市(超额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