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不仅要控制人口数量,还要提高人口素质。黑龙江省从60年代 初起陆续作出这方面的规定。 60年代,黑龙江省开始重视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并制定了有关规定。1963年 9月26日,在《黑龙江省关于认真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 》中规定,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严格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又提出补充建议, 提倡一对夫妇所生育的子女,以控制在2个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两胎之间以相隔 4到5年为最好。 70年代,黑龙江省坚持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幼托工作一起抓。1979年,在《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指出,大力开展妇幼卫生工作,办好托幼组织,努 力做到生育1个保育好1个。各生产大队配备女赤脚医生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妇 幼卫生工作。 80年代,黑龙江省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同时, 进一步加强优生工 作。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卫生厅、民政厅、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联 合发出《关于做好婚姻保健工作,保证优质优生的通知》中指出,婚姻保健指导, 保证优质优生,是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做好了, 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优生优育,有利于青年男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四化建设。 该通知还规定: 1.大力普及婚姻保健知识,各地卫生、民政、计划生育部门都要重视婚姻保健 指导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婚前登记、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重要内容。 2.积极提倡婚前检查。各级医疗和保健部门要建立婚姻保健门诊,配备专兼职 医务人员,负责婚前检查和有关男女生理、性卫生知识、受孕、优生等方面知识的 咨询工作。对婚前检查的人,要针对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分别进行保健指导。对有 近亲结婚、患麻风、精神失常疾病未经治愈、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生活者均应劝 阻结婚,对患有急慢性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严重心、肝、肾疾病,以及男性尿 道下裂、严重包茎、女性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粘连性狭窄等生殖器官 畸形者,应指导先治疗疾病,待疾病痊愈或病情缓解后再结婚。对有遗传病家族史 者,应劝其婚后不要生育,以防生育先天性畸形或患有遗传疾病的孩子。 3.进行节育知识和性卫生知识指导。 4.做好结婚登记工作。负责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学习和掌握婚姻保健科学 知识,对有近亲关系和患有严重疾病而不宜婚配的青年男女进行劝阻,说服不要结 婚。对患有婚后不适宜生育的人,要帮助他们落实节育措施。 1982年7月20日,黑龙江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关于下发〈黑龙江 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开展优生工作。各地继续贯 彻省卫生厅、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婚姻保健工作,保证 优质优生的通知》精神,在城乡逐步开展婚前检查工作,各级医疗保健单位普遍开 展优生知识宣传,省、市县医院开展产前诊断,进行羊水检查。有的医院还对新生 儿进行苯丙酮尿症检查,发现患儿早期进行治疗,以防痴呆病的发生。 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指出,大力提倡优生,严格执行《婚姻 法》。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准结婚;患有严重遗传疾病,或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 的疾病者,应劝阻生育,已生育的要采取节育措施。各级医疗单位要开设婚前检查 门诊、婚前咨询门诊和优生咨询门诊。积极普及产前检查制度。对不宜结婚或不宜 生育的人,要与当地民政、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优生工作,提高人口 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