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开始,对经多次教育无效,坚持规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和农村社员 采取经济限制办法。对所扣工资、工分曾一度明确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 文配使用。1981年4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将对超生者的经济惩罚改称征收超生子女费。1982年4月5日中共河北省省委、 省政府3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扣发的超生子女费(粮食、工分),用于计划生育支 出,不得挪作它用。 为了管好用好超生子女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1982年12月13日发出 (82)国计生委字第211号文《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征收 超生子女费的单位为:农村社员由人民公社或区、乡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征收。职工调动 工作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每次征收要出具正式收据。要求征收的超生子女费 实行统收统支。农村中生产队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公社(乡)或镇人民政府统一管 理,存入银行或信用社,指定人负责建立超生子女费的转帐、征收对象分户帐、现 金出纳帐、支出明细帐,并规定了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 1983年2月1日省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局以冀(83)15号文作了补充规定:① 征收超生子女费的通知单和收据按国家规定格式由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印发、编号。 征收超生子女费帐目,由地区计生委(办)印发。②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必须全部用 于计划生生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使用范围是:冲销独生子女保健费;对实行结 扎手术的育龄妇女酌情给予必要的营养补助,对个别结扎、绝育者施行手术时的路 费、 困难补助;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并发症患者给予适当的照顾;对用于计划生 育其它方面的开支,要报请县计划生育、财政部门批准。③在计划生育经济、政策 兑现中,征收的自留地、粮食、工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由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公社、街道、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每月 向市、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月份“超生子女费收支情况表”,市、县每季向地、 市编报、地、市每半年汇总报省。 各生产大队(村)每季度要向社员群众公布超生子女费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管 理,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属单位的超生子女费 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管理好的要表扬、总结推广,对差 的要批评帮助;对于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充分发挥超生子女费经济效益,1984年7月26日省财政厅、计生委以冀育( 84)48号文件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计划生育超生子女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①按政策征收超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同时对拒不 执行计划生育而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超生子女费。征收数额由各市、县根据中共河 北省委、省政府(82)3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确定。②征收办法。机关、学校、厂 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的超生子女费由单位征收,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征 收,征收数额和交款期限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分年征收为一次性征收, 一次兑现,对确实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缓期或分期分批交纳。原定分年征收的 未交部分也要一次交清。③加强超生子女费的管理。超生子女费改以村为单位管理 为以乡为单位统收统支。要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时上报收支情况,接受财 政监督。各地可实行县、乡、村联合管理,三级分成的办法,各级提取比例,由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超生子女费由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工作站办理收款事项,专户存 入银行,定期下拨或上缴。各级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收支有凭 证,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开支要严格审批制度,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禁用 超生子女费请客送礼、吃喝浪费。④开支范围。超生子女费主要用于:独生子女保 健费支出;计划生育手术者的营养和路费补助;节育手术后遗症的生活困难照顾; 乡级专用医疗、器械购置以及宣传教育等开支。各级提成的超生子女费可提取一定 比例作为表彰奖励的基金。 1983年故城县对超生子女费使用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清理,发现全县 一半以上的村队没有超生子女费的收支帐目,手续混乱,吃喝浪费达24400余元, 乡村干部滥发奖金,有的一人多达300多元,挪用贪占相当严重。中共故城县委、 县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处理,并制定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4年4月6日河北省财政厅、计生委以冀育财字22号文件转发了故城县的经验,要 求各地效仿故城县的做法,组织力量对超生子女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 的检查清理,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处理。据此,各地对征收超生子女费 进行了初步清理,但不彻底。 1985年8月6日省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局以冀育(85)4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 生委、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整顿超生子女费工作的通知》,根据 通知要求,用了4个月的时间对全省从1979年至1985年6月份,乡(镇)、村征收的 超生子女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首先清查了超生子女费的收支情况,弄清了底数。从1979年至1985 年6月,全省应征超生子女费人数1023470人,占育龄妇女的12.44%,已征人数 849459人,占应征人数的82.99%,应征金额34429.40万元,已征金额22036.70万 元,占应征金额的64.01%;待征人数174011人,占应征人数的17.01%,待征金额 12392.70万元,占应征金额的35.99%。通过查清帐目、单据,核实支出金额17870. 20万元,占已征金额的81.09%,其中:符合规定的支出12977.80万元,占总支出 的72.62%;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支出2795.90万元,占总支出的15.64%;不符合规 定的支出2096.50万元,占总支出的11.73%(包括请客送礼34575元,铺张浪费 66677元,滥发奖金实物253305元,借支挪用17360957元,其它支出3249486元), 结存款4164.50万元,占已征收金额的18.90%。 对查出的问题,还进行了认真处理,严肃了财经纪律,教育了干部。这次清理 查出的贪污、私分金额20369元,涉及36人。对于一般性贪污私分,坚持以教育为 主,本人主动检查,退赔好的,取得了群众谅解,免予追究;对于少数情节严重, 态度恶劣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开除公职1人,撤职3人,法办2人,受其它处分1 人;退款16042元。查出的1879个单位和529人借占金额9150358元,已有286个单位 100人还借款1359000元。挪用的1106个单位挪用款7850599元,有121个单位还款 382245元,未还款单位作出了还款计划。 最后,通过清理还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制定了超生子女费管理制度,乡、镇 配备了专、兼职财会人员,健全了帐目,实行乡、村联合征收,分级管理。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1985年12月份发出《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 使各地超生子女费管理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