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以来,在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全面提倡和推 行了计划生育工作。河北省根据中央的要求,规定了有计划地增长人口的政策,一 个在国家指导下的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的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起来。 1971年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商业部和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 中指出: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15‰ 以下。为落实这一要求,在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1972年省计划 生育办公室对乐亭县的人口发展趋势进行了重点调查测算,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两 个孩子的建议。1973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 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提出了晚、少、稀的生育政策,即:教育青年实行晚婚、 晚育,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四年左右。这一政策的提出,为制定人口 发展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各地按照这个要求,重点抓思想、规划、节育措 施三落实。不少地方出现了自动推迟婚期和互让生育指标的生动事例。与此同时, 动员已生育两胎以上和有一个孩子尚不足间隔时间的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全省 1973 年育龄夫妇综合节育率达到了75.96%,1974年提高到80%以上。以后几年一 直稳定在这个水平上,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 此后,随着工作发展的需要,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完善,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 提出了鼓励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具体执行了省革命委员会提出的十条规定: 1、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农村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城镇男27 周岁以上,女25周岁以上结婚。特殊情况,酌情照顾。青年结婚后愿实行晚育的, 应予鼓励。 2、鼓励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3、生两胎的,生育间隔时间一般在四年以上。 4、夫妇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表扬和鼓励。发给独生子女证,发给 儿童保健费或补贴工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儿童保健费每 年40元,农村社员每年奖励300-400工分。补助自发给“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 孩子14周岁为止。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并扣还已领 取的儿童保健费或补贴工分。农村社员的口粮分配,实行基本口粮部分按人分等定 量。对自愿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其小孩的口粮按成年人的基本口粮标准分配。城镇 住房,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可按两个孩子分配住房。农村可优先照顾房基地。 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根据各地各部门情 况,可酌情减免费用。其子女符合劳动就业和招工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 对要求参军而又符合入伍条件的独生子,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予以照顾,招收女兵 时应照顾有女无儿户。 5、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对经多次教育,坚持规划外生育的干部、 职工,采取经济限制办法。男女双方当年不得评全勤奖,并扣发适当比例的工资、 但最多不超过工资的10%。间隔时间不够而生育者,扣发到满间隔。多生子女从出 生扣发到14周岁,对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子女,入托费用不减免,不补助,不享受 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待遇。规划外怀孕的孕期检查、接生、住院等费用,由个人负 责。规划外生育的产假,只发生活费。因不实行计划生育造成住房困难的一般不予 增加,生活困难的一般不予救济。对农村社员规划外生育者,适当地扣除工分,扣 发年限与干部、职工相同。在扣发工资(或工分)期间,孩子的口粮,属于非农业 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于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并不得分超 产粮;调整自留地时不分自留地,不分房基地。 6、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在规 定休息期间,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发, 不影响全勤奖。对主动要求施行结扎、流产手术者,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和身体状况, 由所在单位或生产大队给予适当营养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社员,产假期间 记40天工分。 7、提高节育手术质量,保障安全。对因节育手术造成并发症和后遗症者,要 给予免费治疗。因节育手术造成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社 员和城镇居民,采取集体补助为主、国家社会救济款资助的办法解决。干部、职工 半年以上不能恢复健康,按工伤待遇处理。对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者,应予以调换 轻工种。、 育龄夫妇在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孩子死亡,无小孩者,如要求再生育,可凭单 位证明,免费施行吻合手术。对患不孕症要求生育者,应积极帮助检查治疗。 8、改变重男轻女旧习俗,坚持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和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以及继承财产的权利。在农村要提倡男到女家结婚落户,落户者享有与本队社员同 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和义务。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视为直系亲属。 9、各条战线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均应把计划生育列为一个重要条件, 未实现计划生育指标的,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10、大力开展妇幼卫生工作,办好托幼组织,努力做到生一个保育好一个。对 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现时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 从执行的结果看,晚婚和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中间间隔四五年的生育政策已基本 为群众所接受,到70年代末,全省晚婚率已达90%以上,执行好的地方已基本无早 婚。1975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了8.35‰,直至1980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 均控制在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