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5月至1976年10月,我国经历了十年动乱。这十年中,人口管理松驰,
经常性人口统计中,多报和漏报现象十分普遍,人口数字不准确,人口构成状况不
清楚,无法实事求是地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人口政策,更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
要,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于1982年7月1日0时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国
务院于1982年2月19日颁发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一、普查项目大大增加
第三次人口普查有19个项目,比第一次人口普查的6个增加两倍多,比第二次
人口普查的9个增加了一倍多。各次调查项目列表如下。
表Ⅵ-1 第一至三次人口普查项目
┌──┬─────┬──────────────────────────┐
│年份│项目(个)│调查项目 │
├──┼─────┼──────────────────────────┤
│1953│6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本户住址 │
├──┼─────┼──────────────────────────┤
│1964│9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本户住址 文化程│
│ │ │度 职业 本人成分 │
├──┼─────┼──────────────────────────┤
│1982│19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本户住址 文化程│
│ │ │度 职业 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户口登记状况 妇女生│
│ │ │育子女数和现在存活子女数 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户│
│ │ │的类别 本户人数 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 本户1981年死亡│
│ │ │人数 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人数 │
└──┴─────┴──────────────────────────┘
这次人口普查,新增加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关于经济特征的项目。包括在业人口的行业和职业;待国家统一
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市镇待业人员、家务劳动者、在校学生、准备
升学的学生、退休退职人员和其它老弱病残人员等,统称为“十五岁以上不在业人
口”。这次普查中,拟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职业分类标准》。这对
于全面了解劳动力情况,查清在业人口的行业、职业构成,为合理分配、使用和培
训劳动力提供了依据。
第二,增加了关于婚姻和生育特征的项目。包括婚姻状况以及妇女生育子女总
数,现在存活子女总数和1981年生育状况四个指标。这几个项目,对于研究和制定
人口政策、人口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平常虽有结婚登记制度,但通过人口普查全面
调查15岁以上人口的婚姻状况还是第一次。调查的年龄上限,从育龄年龄延长到64
岁,以了解生活在旧社会的这一部分妇女的终身生育率。
第三,增加了普查前一年的出生、死亡人数和死亡人口年龄等项目。人口普查
是静态调查,这次普查为了核实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计算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
增加了回忆1981年人口自然变动的项目。
第四,增加了有关居住和户口特征的项目,包括常住入口的户口状况和有常住
户口但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口两个项目。
二、人口普查的数据处理,采取手工和电子计算机两种汇总方法。
用手工汇总7种表,从1982年7月中下旬开始到9月8日完成,12月上报全国人口
普查办公室。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普查数据处理,采用省级和国家级分散式两级数据
处理的方法;在步骤上,先进行10%提前抽样资料处理,后进行全部普查资料的处
理。
在普查登记前,按照国务院通知,进行了城乡户口整顿工作,为这次人口普查登记
打好基础,保证了人口普查的准确性。
第三次人口普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准备阶段(1980年8月-1982年
6月)第二、调查登记阶段(1982年7月1日-1982年7月20日);第三、数据处理阶段
(1982年7月21日-1984年年底),总计历时4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