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主要是对与特种行业有关的人口的管理。建国以后,一直把对 特种行业管理作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活动的一种措施。开始,对特 种行业的管理范围较宽,1985年调整了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目前,列为特种行业 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等流动人口集中的行 业;刻制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对修理业、印染业、收购一 般性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作为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开业,一般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当地公安部门 备案。常住人口外出暂住在旅馆的,旅馆设置旅客登记本,随时登记,发现不法分 子或不法行为及时报告。刻制单位公章的一律进行登记备查,刻制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公章的先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 卖行业,收购或寄卖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对这些行业和与之有关的人口和活动,公 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时或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