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1987年,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出版局、 山东省出版总社,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围绕编辑人员的基本职责,先后 拟订了若干条例和规定。1956年6月,山东人民出版社印发了《编辑人员 职责》,交各编辑室试行。在此基础上,1962年1月,山东人民出版社又 制定《关于编辑人员基本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总编辑、主编、编辑、助理编 辑、见习编辑的基本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正式贯彻执行。 总编辑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出版社的工作,领导编辑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指导编辑室制订选题计划、工作计划和作者工作计划,为完成各项计划负 责; 决审稿件,批准稿件的付印,对稿件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文字质 量负责。 主编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室的政治思想、行政业务领导; 领导制订和实现本室的选题计划、编辑计划和作者工作计划; 复审作者的写作提纲,决定稿件的采用、退修或退还; 组织与研究报刊对出版图书的评介,了解和研究读者意见和要求,处理重 要的读者来信。 编辑的主要职责是: 提出担负工作范围内的选题计划草稿,提出并完成编辑工作、作者工作计 划; 组织分工范围内的稿件,物色作者,审查作者的写作提纲,提出处理意见 ; 联系作者、特约审稿人和特约编辑,掌握写作力量及写作情况,协助作者 解决写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审阅分工内的稿件,对决定采用的稿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编辑加工,提出 封面插图的设计要求,编写内容提要和书评文章,提出稿酬意见,校对书稿清 样,负责再版书的修订; 指导助理编辑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为了重新明确编辑人员的职责,1978年1 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出版局制订并颁行了《山东人民出版社编辑人员基本 职责试行规定》。这个文件保留了1962年《关于编辑人员基本职责的暂行 规定》的基本内容,并根据当时编辑室以下设编辑组这一情况,增加了编辑组 长的职责。 1981年1月,山东人民出版社为了进一步明确编辑人员职责,根据《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决定自1981年11月起,凡本版书 发稿时加署责任编辑(包括封面设计、版面设计)的姓名。 1984年7月,山东省出版总社成立。根据各专业出版社相继建立的新 情况,1987年6月,总社重新制定、颁行了《关于出版社编辑人员职责范 围的试行规定》,其中关于总编辑的职责增加了以下内容: “精心指导套书、丛书、重点书等重点工程的编辑工作”,“组织制订图 书宣传计划,掌握图书出版动态和图书市场信息,加强图书宣传,不断扩大本 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