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山东的出版(社)、印刷(厂)、发行(书店),一直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三家的隶属关系虽有几次变更,但其财务一直归口于 山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统一管理。1953年省财政厅对出版、印刷、发行 进行财产重估,清产核资,三个单位都实行了计划管理。经核定后拨给的流动 资金为:出版社、印刷厂定额流动资金70%,银行货款30%;书店按商业 对待,定额流动资金30%,银行货款70%。出版社的出版用纸由国家统一 调拨分配,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编报专项计划,由省计委和省财政下达计划并 拨款,自己组织施工和购置,竣工和购置后,转为国家固定资产。出版单位实 现的利润全额上交,发生亏损拨补。如有的年份经营得好,还可以提取超计划 利润的10%作为企业的奖励基金,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印刷厂、书店也大致 如此。国家对出版行业实行的这种统收统支政策一直延续到1978年。 从1979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省财政对出版系统不但下达 上交国家利润计划指标,而且还规定了考核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具体办法。1 980年1月1日起,对出版系统实行“定额上交,结余留用,超亏自补”办 法。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1985年 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即对实现的利润上交财政所得税35%,企业自留 65%。出版系统内部也逐步推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样便彻底 改变了以往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状况,使财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财务管理工作的市场观念、投入产出观念、效益观念、微观搞活和宏观控制观 念较前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