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书店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的国营书店,一部分是公私合营书店。 建国后的国营书店,大部分成立于40年代的解放区,小部分成立于建国 以后。这些书店一般是按“一地一店”的原则建立的,其间,有相当多的书店 随着历年行政区划的调整而相应地增设、撤销或合并。依据1987年实有店 数统计,全省国营书店(即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共有130处,其中建国前 成立的94处,建国后成立的36处。建国初期,县级书店的机构较小,一般 只有三四人,人人参加售书活动。书店的经理也要站门市、下乡供应图书。随 着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营书店的机构逐渐扩大,人员陆续增加。 到1953年,蓼兰、平度和章丘县店已分别设立了两个门市部。一般县级书 店已增加到七八人。到1960年,全省县级书店均设有两个以上的门市部, 店内的其他机构也进一步健全,一般县级书店有十四五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图书发行事业迅速发展,许多基层书店设立了科室,县级书店中,职 工最多的达到100人,最少的也有10人。38年来,国营书店的规模扩大 了,职工人数增加了,但以店为单位的发行机构,在设置上仍然坚持了建国初 期“一地一店”的原则。 建国后成立的公私合营书店为数不多,据查全省只有12家,主要设在济 南、青岛、烟台等城市。这些书店多数是1956年经过对私营书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成立的。建国初期,在济南、青岛等私营书店比较集中的地区,新华书 店通过同业公会,联系与组织私营业户,使其团结在国营书店周围。同时,扩 大批发业务,对缺少资金的业户给予必要的照顾,划给一定的地区,以增加其 适销书的发行量,从而间接地限制了他们经营中的消极作用。对农村中的小商 贩,起初主要是在冬季发行期间,组织他们推销农历图和年画,进而批销国营 书店的一般书籍;资金短缺者,货款的结算期给予照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不健康出版物的流通。1955年,各地新华书店根据中央提出的“统 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区别城乡业户的不同类型,对私营书业进行了全 行业的安排和改造。帮助私营业户制订经营计划,确定公私经营比重;向他们 讲明国家政策,进行奉公守法、接受改造、搞好经营的教育;充分发挥新华书 店批发工作的作用,凡私营业户需要的图书,尽量予以满足,紧俏图书合理分 配;在不影响读者购书的原则下,新华书店将部分图书品种让给私商经营;对 于一些摊点较为集中、单靠门市销售不能维持的私营业户,则划出一定的发行 区域,由他们负责供应,以解决其有货源、无市场的矛盾。此外,在批零差价 上也作了必要的调整。经过这些工作,在对私营业户初步安排下来的基础上, 帮助他们调整劳动组织,改进进销业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然后,采取“以大带小”、“先进带后进”等办法, 进行私营业户的合并和摊点调整,使私营业户的人力、财力更加集中,以充分 发挥他们的潜力,扩大营业额。至1955年底,全省共计安排私营书店66 0户969人(其中摊贩的户数占65.8%,人员占48%),还配合其他 专业公司安排了100户兼营图书的商贩。1956年第一季度,国家对资本 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后,农村的图书商贩均由当地供销社负责 作了安排,一部分吸收为供销社的工作人员,一部分继续为供销社代销图书。 至年底,全省私营书业均实行了全行业的合营。私营书业实行合营后,新华书 店投放一定资金,派代表进驻,组成公私合营书店。对私营业户的从业人员, 作了统一调配,除留在合营店的外,其余人员有的吸收到新华书店,有的以合 作小组形式,组成自负盈亏的代销店、经销店或流动代销员,也有的采取协助 转业或子女顶替等方式做了安排。各公私合营书店于1960年左右先后合并 到新华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