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代文物为我民族文化之遗产,其中不少具有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或艺术 价值,如任其损毁散失,实属违背土地法大纲保护古代文物之旨。本府为使有计划 有组织的征集保存,以供将来整理研究起见,特作规定如下: (一)在各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说明此类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历 史遗产,对新中国文化具有重大价值,应加以注意保存,不应一概斥为封建文化让 其散失损坏,尤当严禁出口或转移贩卖。 (二)行署直属专署和县应成立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以政府文教部门吸收群众 团体宣教人员,并聘请地方知名人士、文化教育工作者组成之。由政府领导,拟定 具体办法并负责征集保管工作。凡关于古代石器、甲骨、陶器、瓷器、铜器、古印、 古钱、玉器、书籍、字画、碑、仪器、挂图、表册以及美术器之类,经征集后,由 每一行政区建立图书古物保存所,负收藏整理保管之责,该所由各行署教育处直接 领导。 (三)其有名寺古刹雕塑、石像、碑碣、壁画、铜鼎等类,系属笨重不便转运者, 可整存原地保管,由古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登记,并责成当地有关方面或群众 武装团体负责保护。 (四)在征集中,凡地方人士捐献其所藏古代文物归公保存者,各地之古物管理 委员会可斟酌情形给予适当之奖励及照顾;而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之古物,不论 已经分配与否,应按土地法大纲动员交给古物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一般财产分给当 地群众,而由国家保存,归全体人民所有,但群众交献以上之古物,亦可给适当之 奖励。 (五)凡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收集古代文物珍器为己有者,在通令之后,应即 送交当地之古物管理委员会。如在管理机构已经成立而仍匿不交出者,即以窃取果 实论处。对负责收集爱护又能及时送交古物管理委员会者,应予奖励表扬。对任意 把图书文物损坏者,应予严格批评,情节较大者应予处分。 以上各点希各级政府认真讨论贯彻执行。 此令 主席 黎玉 教育厅长 白韬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五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