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之初,除青岛、济宁新建文物管理机构(1949年12月成立)外,各地均 沿袭了战争时期建立的机构。随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及机构体制的变更,各地的 文物管理机构亦相应发生变化。1949年12月,滨海区滨北专署与胶东区南海专署合 并,成立胶州专署,撤销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滨北分会和南海分会,新成立胶州专署 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1950年5月,山东撤销战时行政区,胶东、渤海两区的文物管 理机构随之撤销,部分工作人员和文物调省。1952年11月,撤销平原省,该省古代文 物管理委员会将划归山东的菏泽、聊城、湖西三个专区29县的文物机构及文物作了 移交。山东亦将新海连区及徐州市的文物机构及文物移交江苏省。1953年,遵照内 务部、文化部《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专署不设文物管理委员会” 的规定,将专署一级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承担的日常工作,移交文教、民政部门负责, 专职干部及所存文物并入文化馆。1955年后,除重点文物县外,其他县级文物管理委 员会也将工作移交文教部门。至1956年底统计,全省实有文物管理机构6处,即省文 物管理处、泰山管理处、曲阜县文物管理所、邹县文物保管所、嘉祥县文物管理所、 蒲松龄故居筹委会。1957年,为适应文物普查工作,济南市、临淄县新建文物管理委 员会,因无编制,普查结束后亦不复存在。 1966年春,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在重点文物地区,如烟台、昌潍、临沂、济宁, 以专署为单位,建立文物组,隶属专署文教局。未及组建,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 ,原有的机构或瘫痪,或取销,文物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72年后,随着工作的开 展,原有的机构逐步恢复。市地一级,有的在文化局内设文物科,有的成立独立编 制的文物管理站。 1979年后,文物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各级管理机构亦逐渐加强。泰安、济宁、 青岛三市组建了独立编制的文物局;烟台、潍坊、临沂、菏泽等市地恢复或新建了 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和部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成 立了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物管理所(处)。1983年,全省各地共有文物管理机构24个, 干部职工547人(不包括列入行政机关编制的机构和各文化馆、图书馆中的文物干部) 。1987年,管理机构45个,干部职工945人。1990年,机构增至56个,干部职工 15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