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审核是确保气象资料准确可靠的基础工作。新中国建立以后制订的气 象记录审核办法主要有:1953年军委气象局制订的《气象记录报送及审核 办法》,华东区气象处制订的《1954年地面气象记录报送及审核办法》, 1956年4月中央气象局制订的《地面观测记录报表审核办法》,1958 年4月中央气象局《关于记录审核办法由各省(区)自行掌握的问题通知》, 1958年11月山东省气象局制订的《记录报表报送及审核制度》,195 9年山东省气象局制订的《专区台对台站地面报表审核办法》,1982年4 月国家气象局制订的《地面气象观测记录、报表审核办法》(试行)和《高空 气象观测记录报表审核办法》(试行)等。 1954年以前,省内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记录和气象月(年)报表,由 华东军区司令部气象处(1953年10月改为华东区气象处)审核。195 5年以后,由省气象局审核。1959年起,地面观测记录、报表由专区(市 )气象台(1972年后为市地气象局)审核,省气象局抽审。1982年以 后,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地面观测记录和气象月(年)报表,由市地气象局审核 ,省气象局复审。 农业气象观测记录、报表,高空气象观测记录、报表,太阳辐射观测记录 、报表,自1955年起,均由省气象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