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卫生〗〖食品〗〖管理〗〖建国后〗〖糖精〗〖色素〗 1947年6月26日,济南市政府发布取缔红绿水的命令。 建国后,山东省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山东 省饮食品工商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糖精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得超过 1.5/万,婴幼儿食品中不准使用,取缔以糖精加香料、色素制作的饮料--三精水。 1960年,省人民委员会贯彻国务院《食品合成染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 使用的食品着色剂为14种,冷饮、糖果、糕点等食品,原则上不准使用色素,因特 殊原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经对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济宁、枣 庄等6市食品着色素进行调查,饮食工业使用的合成染料达24种。省人委取缔了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成色素生产厂家,规定只准使用国家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成色 素。 70年代初,国外报道糖精有致癌作用。山东省即加强了对糖精用量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1981年,山东省贯彻国务院《食品用化工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用化工 产品的生产实行定点生产证书、生产许可证、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未获得上述三 种证书之一者,一律不得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 1983年,山东省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要求,对各类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进行整 顿,对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采取了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规定经过安全评价程序,证 明在使用限量内不破坏营养成份,不分解产生有毒物质,能参加人体正常代谢的产 品,方准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