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民国〗 民国时期,省内大医院及专业卫生部门卫生技术人员的任用,高级技术人员由 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或卫生部审查后聘任;中、初级技术人员多由卫生机关(单位) 的行政长官根据需要聘用或录用。 〖建国后〗〖卫生〗〖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职务〗 〖1951-1971〗 建国后,为确定医师、中医师、药师、牙医师的资格、责任与义务,1951年6 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发布《高级与中级人员管理暂行条例》,决定进行医事人 员登记审查给证工作。同年,华东卫生部颁发《卫生人员登记审查给证办法》。据 此,省卫生厅于1952年秋拟定《山东省给证工作计划和办法》,在济南、青岛、烟 台、潍坊、徐州5市进行试点,并成立了由11人参加的医事人员登记给证审查委员 会,负责医事人员的登记和审查工作。到1953年5月,社会医事人员审查给证工作 结束。全省共审查发证私立中医师362人,临时中医师278人、正式中医师113人, 医师1070人、私立医师276人,药师24人,私立药师43人,牙医师47人,私立牙医 19人。其中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发给证书,临时医 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及中级卫生人员由省卫生厅发给临时证书。 1956年4月,卫生部颁布《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草案)》 ,规定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医疗、公共卫生、药剂、检验、其它技术共五类,高 级职称有科主任、主治医师、医师,中级职称有医士、公共卫生医士、药剂士、检 验士、护士长、护士、助产士长、助产士、技士,初级职称有卫生防疫员、药剂员、 检验员、护理员、保健员、保育员、技术员。同年,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规定晋升 科主任、主治医师者报中共山东省委审批,晋升医师及其以下职称的人员由各专署、 市、县委审批。此为建国后首次技术职称评定,省内各地、各单位结合1956年国家 工资制度改革,认真进行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晋升工作。 1963年5月,卫生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将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分为高、中、初三级,其中医疗人员职务分为主任医师、主 治医师、医师、医士。同时规定: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晋升,应在党委 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严格审批手续。“员晋士”和“士晋师”,由专、市卫生 科(局)审批;“士晋师”的人员,报省卫生厅备案;“医师晋主治医师”、“主治 医师晋主任医师”,由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同年,省卫生厅制定了 《山东省医药卫生人员职务名称晋升条例(草案)》,印发各地执行。至1966年,全 省确定与晋升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180人,有中级职称者 585人。 1966~1970年,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停顿。 1971年后,逐步恢复技术职务任职,以任命制为主。主治(主管)医师以上的任 免权限下放到基层党委,各市地、县的组织人事部门陆续批准了一批主治(主管)医 师以上的技术职务。由于没有统一的晋升标准,监督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晋升质量。 〖建国后〗〖职务〗〖管理〗〖1978-1983〗〖卫生〗〖技术〗〖职称〗 〖人员〗 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后,省、市、地也纷纷召开科技大会。其间,有的地方自 行宣布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出现了各行其是的偏向。为此,省卫生厅向省革委写出 报告,决定收回高级技术职务的审批权,对1971年后晋升的职称进行复核,合格者 重新办理手续,及时纠正了管理混乱的问题。 1979年2月,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规定各 类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 人员四类,高、中、初三级,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员 六档。同年,省卫生厅根据《条例》精神,规定各级各类人员职称晋升时,需在听 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作出评价。“员晋士”报县卫生 局审批;“士晋师”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市卫 生局审批;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含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卫 生厅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由省卫生厅审批,报卫生部备案。到 1983年8月,全省内卫生技术人员批准晋升174440人(包括企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指示,指出此次职称评定是“文革”后首次恢复, 政策不完善,晋升工作中暴露出许多新问题,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职称评定工 作暂停,进行检查、总结和整顿。同年10月,卫生部发出《关于整顿卫生技术职称 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搞好检查和整顿工作。省卫生厅根据上级指示, 在全省暂时停止了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冻结了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