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医疗〗〖管理〗〖企业〗〖建国后〗〖范围〗〖1951-1985〗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定了国家劳保 医疗制度。1953年,山东依照条例确定的范围,规定凡有工人职员百人以上的国营、 公私合营、私营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 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工厂、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及国营建筑公司的工人职员, 全部实行劳保医疗。此后,国家又规定对国营商业、水产、粮食、林业、供销、地 质、外贸、民航、金融、石油等部门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离、退休后,劳保医 疗待遇不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省内二轻系统的合作工厂,区、县以上集体企业, 也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了劳保医疗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保医疗制度虽管理不善,但仍继续实行。1969年11月, 财政部规定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 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费为工资总额的5.5%,提取的经费由企业负 责管理,超支部分由企业自己承担。 1977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规定了劳保医疗自费药品的范围,但 对职工因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而引起的疾病,持有“职业病诊断书”者,可报 销自费范围的药品。 1984年后,省内许多企业在劳保医疗管理方面进行改革,主要是实行费用包干、 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节余提成、超支自理等。 到1985年底,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有: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 基建、地质、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水利、国营农 林牧等部门;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也参照执行。劳保医疗制度规定:企业职工本人享 受免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可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 职工非工伤患病的挂号费、出诊费、职工直系亲属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均由 个人支付。 医药卫生费来源,随着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有了新的变化,在凡属利润留成的企 业,由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再记入成本。劳保医疗基金仍在福利基金 中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由企业按劳保医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落实 使用办法,因而各不同系统职工实际享有的医疗费用存在着差异。 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对劳动者健康起了重大保护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 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