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标准〗〖建国后〗〖定额〗〖开支〗〖范围〗 〖1952-1985〗 1952年7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 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及开支范围尚不完善,公费医疗使用原则上 是门诊医疗费占30%,包括门诊费(挂号、门诊药品材料、化验、透视、照片)、干 部普遍体格检查费(包括调干学习及出国学习者)。同年9月省人民政府规定:省以 下薪金制人员医药费每人每月6000元(旧人民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统一掌握 公费医疗经费,按比例分配,重点支付,不准平均分发给个人。 1953年3月,省人民政府在有关公费医疗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已实行公费医疗 的大专学生公费医疗经费每月人均按20000元(旧人民币)计算。 1954年1月1日,根据华东区卫生部规定,公费医疗预防经费标准改为每人每月 15000元(旧人民币),使用范围包括:门诊费、住院治疗费、医疗证印制费。这次 重新规定的开支范围有所扩大,一些非治疗性物品也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加大 了公费医疗费开支。 1955年2月,公费医疗经费预算标准修正为:省级机关及济南、青岛、烟台,每 人每月16000元(旧人民币,下同);专署及专署代管市每人每月15000元,县每人每 月14000元。 1957年1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省级及青岛、济南、淄博、烟台 市公费医疗费改为每人每月1.2元。 为避免浪费,1957年11月,省卫生厅规定,公费医疗预防经费管理与使用,改 为门诊医疗费由享受单位自行掌握,定额规定为高等院校每人每月0.7元,中等专 业学校每月0.8元;省委、省人委每人每月1元;超过50人的其他单位每人每月0.9 元。住院或疗养由省卫生厅在所留医疗费中统筹解决,各机关、学校门诊所(部)一 般不购用抗生素和滋补药品。 1959年9月,省人委转发省卫生厅《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对贵重药 要从严掌握,每次取药一般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服用中药剂不 得超过3剂,膏、丸、丹、散不得超过30天,不是急病急需的滋补药品一律自负。 1960年5月,公费医疗定额改为省级每人每月1.8元,济南、青岛市级1.6元, 专署及专署辖市级1.5元;县级1.3元。同时规定5年一贯制的高中、中专学生,前3 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后2年按每人每月0.5元列入公费医疗预算。 1962年,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开支范围增大,施行绝育及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手 术费,化验透视、输血费,卫生部门对干部进行的体检费、调干体检费、院外接生 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费用, 均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965年,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全年公费医疗经费为人均18元, 其中青岛、济南市及省级为人均24元,淄博、枣庄市及专署和署辖市为年人均18元, 县级1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费医疗管理混乱,掌握不严,超支严重。1972年,全 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645615人,比1965年增加了130852人。 1978年,公费医疗定额调整为每年每人30元。1985年,又由30元调整为省市地 级50元,县级45元。 进入8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部门不断增添新的医疗设备,加之药 品不断更新,价格上调,干部职工年龄老化,保健医疗人员增加,以及享受人员范 围的扩大等原因,公费医疗经费超出标准定额数日趋增大,各地虽做了一些改进, 但尚未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仍有待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