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建国后〗〖机构〗〖体制〗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依据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 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制定公布了《关于实行 公费医疗预防的决定(草案)》,要求省级机关及济南、青岛、徐州、烟台4城市7月 底前实行公费医疗门诊,10月份实行公费医疗住院。省级机关及济南市公费医疗预 防制度的实施,由济南市统一领导与管理。到年底,各专署、专署辖市及专署所在 县全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52年成立了山东省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各地市也 成立相应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核定享受公费医疗预防人员数额等级;审查公费医 疗预防的各项预决算,审查公费医疗预防机构建立计划;审查公费医疗预防门诊, 住院计划及病床、病房、装备设计;审查公费医疗预防机构基本建设的图案和标准, 督导各级公费医疗机构开展公费医疗预防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费医疗改 由各级政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1977年1月,省革委卫生局、财政局推广招远县公费医疗管理经验,要求恢复 和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地市配专职管理人员2~3人,列事业 编制,工资由公费医疗费列支。此后,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除省级机关仍由省 卫生厅保健处管理外,各地市、县陆续恢复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