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射性核素〗〖卫生〗〖放射〗〖管理〗〖建国后〗〖1960-1970〗 〖铀〗〖同位素〗〖污染〗〖中子〗〖钴〗〖丢失〗 1960年,省卫生厅贯彻卫生部、国家科委颁布的《放射性工作防护暂行规定》, 举办自然本底调查学习班,培训技术人员220名。省卫生防疫站、省医科所、淄博 市卫生防疫站调查金岭铁矿水冶厂铀矿生产中有害因素和放射性污染,发现矿井环 境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最高容许浓度的38.1倍;在长住矿区的1622名居民 中未发现明显的射线影响。省卫生厅组织防疫人员对青岛四方机车车辆厂、潍坊地 区纱罩厂、山东省地质大队放射实验室、省农业科学院同位素实验室、济南铁路机 车工厂等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这些单位普遍缺乏防护设施,无专人负责放射性废渣、 废料、废水贮存和处理,放射性气体、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工作人员无个人防护用 品。 1964年,省卫生厅会同省科委、省公安厅对放射性核素应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登 记制度,由省卫生防疫站负责检查监督,审查批准后,发放放射性核素工作许可证 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无许可证者不准使用放射性核素。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放射性核素应用卫生防护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的 状态,放射性核素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废弛,放射源不断丢失,放射性事故、放射 性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均有发生。 1967年,省医科所对胜利油田中子测井进行监测,发现装卸中子源无防护屏蔽, 测井工人受到快中子、中能中子照射,造成辐射损伤。省医科所帮助改进装中子源 的石蜡桶的材料和减速吸收层的排列,快中子、中能中子的照射剂量分别降为73.5 %和97.7%。 1970年,省医科所向全省各级医院发放80个60钴辐射源,丢失11个。 〖建国后〗〖1972-1985〗〖卫生〗〖管理〗〖放射〗〖放射性核素〗 〖污染〗〖防护〗〖许可证〗〖监测〗〖氡〗〖中子〗〖损伤〗〖实验〗 1972年,省卫生防疫站对兖州印染厂、济南油漆粉刷厂、青岛日用化工厂、济 宁钢厂、郄山稀土矿厂、祥山铁矿等厂矿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这 些厂、矿区和附近的外环境均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 1973年,省医科所研制出5种中子防护眼镜玻璃,对热中子均有良好的屏蔽防 护性能,吸收率达97.7%,对中能中子也有一定的屏蔽作用。 1974年,国家重新颁发《放射防护规定》,恢复放射性核素工作许可证登记制 度。省卫生防疫站组织各市地专业人员对使用核素的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管理 要求的单位,令其限期改进。其中缓发许可证的单位27个,停发4个。还规定在每 年一次的全国定货会上无证单位一律不予定货。 1977年,省卫生防疫站等对山东铝厂、淄博和枣庄煤矿等22个点进行监测,其 中13个点的氡浓度为0.195~13.7贝克勒尔/升;3个点超过国家规定的3.7×10 3贝克勒尔/升的标准;另有6个点氡浓度为0.37~1.8贝克勒尔/升。省医科所等 单位完成中子损伤实验研究,发现每日照射5mrad,270天后,血象、晶状体、生殖 系统、染色体等均有异常,但仍能恢复;晶状体、睾丸对中子特别敏感,小剂量即 可引起明显改变。 1979年开始,全省每年对使用放射性核素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 进。 1985年,中国计量科学院与省卫生防疫站共同为省内各单位举办60钴、 X线治疗机剂量测量与计算培训班,对全省17个医疗单位使用的27台放射治疗机进 行治疗剂量和防护剂量普查,发现有74%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