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第 四条规定,应施检验商品其类别暂定 一、油脂类(如花生油、豆油、蓖麻子油、胡麻油等及其他动植物油脂皆属之) 二、豆类(如花生、黄豆、红豆、蚕豆、豌豆等凡属豆类或其加工品皆属之) 三、牲畜及牲畜正副产品 四、烟草类 五、纤维类(如棉花及各种绒毡、各种丝质、麻质等皆属之) 六、草帽辫类 七、发及发网类 八、食盐类 九、木材类 十、五金类 十一、陶瓷类 十二、果品类 十三、石炭类 十四、火柴类 十五、酒类 十六、其他贸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