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施检验商品之类别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3&rec=208&run=13


    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第
四条规定,应施检验商品其类别暂定
    一、油脂类(如花生油、豆油、蓖麻子油、胡麻油等及其他动植物油脂皆属之)
    二、豆类(如花生、黄豆、红豆、蚕豆、豌豆等凡属豆类或其加工品皆属之)
    三、牲畜及牲畜正副产品
    四、烟草类
    五、纤维类(如棉花及各种绒毡、各种丝质、麻质等皆属之)
    六、草帽辫类
    七、发及发网类
    八、食盐类
    九、木材类
    十、五金类
    十一、陶瓷类
    十二、果品类
    十三、石炭类
    十四、火柴类
    十五、酒类
    十六、其他贸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