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山东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经济检查的主要工作是缉私和货币斗争,对 重要物资进行封锁和反封锁。 (一)缉私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贸易政策是粉碎敌人经济侵略及封锁,对外实行统制 贸易,保护并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有计划地输出剩余生产品,从敌方换取必需品, 以货易货,禁止必需品资敌;对内发展根据地自由贸易,调剂有无,繁荣市场,平 衡物价,稳定金融,达到根据地自给自足。因此,查缉私货,始终是根据地经济检 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1940年12月1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贸易暂行条例》,将出入境货物按 其对我利害之轻重分为四类:1、奖励出入境货物;2、许可出入境货物;3、 限制 出入境货物;4、禁止出入境货物。规定凡运输奖励、许可、 限制货物出入境时, 应到就近税务机关将货物种类、数量及价值等项进行登记。凡因特殊需要拟运输禁 止出入境货物时,须持主管上级证明文件到主任公署申请发给特种货物出入境货物 许可证。凡未经许可私运禁运物品出入境者,货物没收;情节重大者并送司法机关 法办。 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禁棉资敌办法,规定各地棉商运棉过 境时,须持有该县抗日民主政府登记证及棉花运销证。对无登记证及运销证,经查 明确系资敌者,除将实物没收外,并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如有情节严重者, 立即交专署处理;经查明确非资敌者,按照所运棉花价格,处以十分之一的罚金。 1942年6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奖励粮食入境及严禁粮食 出口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对运粮入境者,一律放行,并提供方便条件;凡运往境 外的粮食一律予以阻挡扣留。 在缉私的组织上,《贸易暂行条例》规定,贸易局边境检查站为检查出入境货 物的走私和偷漏税行为,配合群众团体于接近敌占区各村庄组织封锁线。《禁棉资 敌办法》规定: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应协助抗日部队各群众团体经常派员查验运棉商 贩有无登记和运销证;在敌人据点、铁路公路附近地区,发动游击小组基干自卫团 员实行对敌棉花封锁;各村群众均应负责查验来往过境运棉商,如遇手续不清或有 资敌嫌疑的,应立即报告本村自卫团游击小组扣留,交由政府审问。《关于奖励粮 食入境及严禁粮食出口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抗日民主政府协助群众团体及当 地驻军,做广泛宣传工作,发动群众武装和群众团体,经常地组织检查粮商的登记 证与运销证,遇到无登记证或运销证,证件涂改及地址错讹之粮商,予以扣留,并 于24小时内交县政府考查处理。 各地在缉私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偏差。许多地区存有滥用行 政权力,动辄禁止、没收,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有些地方甚至限制内 地物资流通,强压物价,垄断市场,阻挠邻区物资交流,到敌区去缉私、没收、“ 发洋财”等。为此,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发出了《关于改进边区工作的 指示》,要求严格缉私纪律,违禁物品不得动辄没收;不得到敌占区去没收既不进 口又不出口的货物。 1945年,省工商局规定,没收处罚要分别轻重,适当处理。非以营利为目的的 少数个人用品或亲友馈赠,不没收、不处罚;不知而犯禁律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一 般走私的处罚办法是:偷税的补税,或加税款一倍以内罚金;情节严重的,按税款 一倍至五倍处罚。禁出禁入物品没收,情节严重者可加倍处罚,违禁品交政府依法 处理。 在走私方式上,当缉私工作放松时违法者是成群结队,公开走私;加强缉 私 工作后,转为秘密地伪装走私。不同的物资走私方式不同,笨重物品多在夜间运输, 毒品等小件则进行伪装。伪装的方式很多,如叫妇女带,藏在小车的空腿里、空轴 里、被子里、鞋里,缝到衣裳里等。 主要缉私方式,一是有重点的反复突击。在走私严重和公开的大批走私时,这 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分散的细密检查,这是一种经常的缉私方式。在商贩由 公开走私转为分散的秘密走私后,主要采取这一方法,有计划地夜间出击,有针对 性地开展缉私活动。 (二)货币斗争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内,推行根据地政府发行的本币,排挤伪币、法币,这是对 敌经济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货币斗争打破了敌人掠夺物资、搜刮民财的企图, 制止了根据地物价飞涨,稳定了人民生活。在这期间,对敌货币斗争的任务主要由 各地工商局执行。主要工作是查处非法使用伪币、假币和拒收本币的行为。 在对违反货币管理案件的处理上,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规定,不能单 纯采用没收甚至撕毁伪钞的办法。对因缺乏本币而不得不使用少数伪钞的人民以教 育为主,责令其按照法定价格兑换本币。如使用大量伪钞,除了强制兑换外,可再 予以一定处罚(没收10%-50%)。只有对故意搞货币投机,从中取利的投机商人, 才可全部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