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前投机倒把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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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山东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经济检查的主要工作是缉私和货币斗争,对
重要物资进行封锁和反封锁。
(一)缉私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贸易政策是粉碎敌人经济侵略及封锁,对外实行统制
贸易,保护并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有计划地输出剩余生产品,从敌方换取必需品,
以货易货,禁止必需品资敌;对内发展根据地自由贸易,调剂有无,繁荣市场,平
衡物价,稳定金融,达到根据地自给自足。因此,查缉私货,始终是根据地经济检
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1940年12月1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贸易暂行条例》,将出入境货物按
其对我利害之轻重分为四类:1、奖励出入境货物;2、许可出入境货物;3、 限制
出入境货物;4、禁止出入境货物。规定凡运输奖励、许可、 限制货物出入境时,
应到就近税务机关将货物种类、数量及价值等项进行登记。凡因特殊需要拟运输禁
止出入境货物时,须持主管上级证明文件到主任公署申请发给特种货物出入境货物
许可证。凡未经许可私运禁运物品出入境者,货物没收;情节重大者并送司法机关
法办。
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禁棉资敌办法,规定各地棉商运棉过
境时,须持有该县抗日民主政府登记证及棉花运销证。对无登记证及运销证,经查
明确系资敌者,除将实物没收外,并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如有情节严重者,
立即交专署处理;经查明确非资敌者,按照所运棉花价格,处以十分之一的罚金。
1942年6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奖励粮食入境及严禁粮食
出口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对运粮入境者,一律放行,并提供方便条件;凡运往境
外的粮食一律予以阻挡扣留。
在缉私的组织上,《贸易暂行条例》规定,贸易局边境检查站为检查出入境货
物的走私和偷漏税行为,配合群众团体于接近敌占区各村庄组织封锁线。《禁棉资
敌办法》规定: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应协助抗日部队各群众团体经常派员查验运棉商
贩有无登记和运销证;在敌人据点、铁路公路附近地区,发动游击小组基干自卫团
员实行对敌棉花封锁;各村群众均应负责查验来往过境运棉商,如遇手续不清或有
资敌嫌疑的,应立即报告本村自卫团游击小组扣留,交由政府审问。《关于奖励粮
食入境及严禁粮食出口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抗日民主政府协助群众团体及当
地驻军,做广泛宣传工作,发动群众武装和群众团体,经常地组织检查粮商的登记
证与运销证,遇到无登记证或运销证,证件涂改及地址错讹之粮商,予以扣留,并
于24小时内交县政府考查处理。
各地在缉私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偏差。许多地区存有滥用行
政权力,动辄禁止、没收,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有些地方甚至限制内
地物资流通,强压物价,垄断市场,阻挠邻区物资交流,到敌区去缉私、没收、“
发洋财”等。为此,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发出了《关于改进边区工作的
指示》,要求严格缉私纪律,违禁物品不得动辄没收;不得到敌占区去没收既不进
口又不出口的货物。
1945年,省工商局规定,没收处罚要分别轻重,适当处理。非以营利为目的的
少数个人用品或亲友馈赠,不没收、不处罚;不知而犯禁律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一
般走私的处罚办法是:偷税的补税,或加税款一倍以内罚金;情节严重的,按税款
一倍至五倍处罚。禁出禁入物品没收,情节严重者可加倍处罚,违禁品交政府依法
处理。
在走私方式上,当缉私工作放松时违法者是成群结队,公开走私;加强缉 私
工作后,转为秘密地伪装走私。不同的物资走私方式不同,笨重物品多在夜间运输,
毒品等小件则进行伪装。伪装的方式很多,如叫妇女带,藏在小车的空腿里、空轴
里、被子里、鞋里,缝到衣裳里等。
主要缉私方式,一是有重点的反复突击。在走私严重和公开的大批走私时,这
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分散的细密检查,这是一种经常的缉私方式。在商贩由
公开走私转为分散的秘密走私后,主要采取这一方法,有计划地夜间出击,有针对
性地开展缉私活动。
(二)货币斗争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内,推行根据地政府发行的本币,排挤伪币、法币,这是对
敌经济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货币斗争打破了敌人掠夺物资、搜刮民财的企图,
制止了根据地物价飞涨,稳定了人民生活。在这期间,对敌货币斗争的任务主要由
各地工商局执行。主要工作是查处非法使用伪币、假币和拒收本币的行为。
在对违反货币管理案件的处理上,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规定,不能单
纯采用没收甚至撕毁伪钞的办法。对因缺乏本币而不得不使用少数伪钞的人民以教
育为主,责令其按照法定价格兑换本币。如使用大量伪钞,除了强制兑换外,可再
予以一定处罚(没收10%-50%)。只有对故意搞货币投机,从中取利的投机商人,
才可全部没收。